國有資產處置規定
1、按照資產處置的媒介形式和產權關系的變動情況,國有資產處置方式一般有資產委托、資產轉讓、企業兼并、資產拍賣、資產出租以及破產企業的清算、清理等幾種方式。
2、國有資產處置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
①依法處置原則。國有資產處置是國家的一種經濟權力,必須依據國家法律行使。②等價有償原則。在商品經濟的條件下,國有資產處置的實物運動和價值運動是同一的。為了維護國家權益,國有資產處置必須是等價而有償的。
③經濟效益原則。國有資產處置以提高經濟效益為目的,服從價值規律的要求。
拓展資料
國有資產處置是經濟生活中的必然現象。在社會化大生產和商品經濟中,競爭迫使企業不斷地更新設備、調整結構、追求新技術、開發新市場,因此必然要不斷地購建、改造或出讓資產,使其在流動中達到優化配置和高效率運營。在社會主義國家中,國有資產作為公有制經濟的物質技術基礎而存在,是社會資產的主體。
國有資產處置也是國家管理宏觀經濟,調整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實施國家經濟政策的一種重要手段。
參考資料來源國家林業局《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1、國務院《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
2、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3、《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4、《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已廢止)
5、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國管財[2004]196號 2004年8月24日)
6、《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8】495號)
拓展資料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直屬事業單位及其所屬事業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人民團體,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管局負責解釋。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1998年1月8日印發的《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國管財字[1998]第20號)同時廢止。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 國有資產處置辦法
國有資產處置規定有:
1、《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的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中央級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注銷產權的行為。
2、《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財政部、中央級事業單位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對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批(審核)或備案。
3、《地方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于地方各級黨的機關、政府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以下統稱地方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工作。
4、《地方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的地方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轉移或核銷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轉讓、有償轉讓、置換、報廢、報損等。
國有資產只能由國家政府單位處置。不能交易給私人處置,只能承包給私人。
以實物資產對子公司投資形成資產評估增值如何處理
資產評估增值問題一般有以下三種:第一,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發生資產評估增值;第二,因清產核資而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第三,因企業股份制改造而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本文就上述三種情況分別談與之相關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
一 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
(一) 會計上的處理
在非貨幣性資產換入投資(短期投資或長期股權投資)的實際業務中,通常存在涉及補價和不涉及補價的兩種情形,《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性交易》規定:
1.在不涉及補價的前提下,以非貨幣性資產換入投資的一方,應當按照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當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2.如果涉及補價,應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①支付補價的,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投資的入賬價值;
②收到補價的,應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確認的收益和相關的稅費后減去補價后的余額作為換入投資的入帳價值。具體公式如下:
換入投資入賬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或者:換入投資入賬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應確認的收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補價
其中:應確認的收益=補價-(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應交的相關稅金及教育費附加
對于對外投資發生的評估增值,在會計處理上可能影響相關稅費的計算,進而影響到股權投資的入賬成本,具體詳見下文例1。
(二)稅務上的處理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第118號)和其他相關的規定,企業以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東以其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向股份公司配購股票,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應將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或者評估價)超過非貨幣性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當期所得。
(三)舉例分析
【例1】甲企業2004年9月1日以現金20萬元和一臺設備投資于乙企業,該設備的賬面凈值為260萬元(原值300萬元),經評估確認為400萬元(不含稅價格)換取乙企業普通股300萬股(每股面值1元)。為說明簡便,不考慮其他費用和除增值稅以外的其他稅金。
[分析與處理 ]
1.會計處理:在辦理股權轉讓手續后,應當先判定該項交易是否屬于非貨幣性交易,通常情況下的判定標準為:支付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或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支付的貨幣性資產之和)的比例低于25%(含25%),則視為非貨幣性交易。本題中20÷420×100%=4.76%<25%,所以屬于非貨幣性交易。因為甲企業的設備評估價格高于原值,故應繳納增值稅400×4%÷2=8萬元;換入長期股權投資的入賬價值:20+260+8=288萬元。
據此應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固定資產清理 2600000
累計折舊 400000
貸:固定資產 3000000
借: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 2880000
貸:銀行存款 200000
固定資產清理 26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80000
2.稅務處理:此項業務對于甲企業來說,雖然在會計處理上沒有體現收益,但是在稅法上,甲企業是銷售了一項固定資產的同時又進行了長期投資。所以應按規定繳納相關的流轉稅和所得稅。(由于本題其他稅費不考慮,所以只涉及增值稅和所得稅)
增值稅方面:按照稅法規定,轉讓自用應稅固定資產應按4%的征收率減半計算繳納增值稅,同時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前面已經計算出應當繳納增值稅80000元。所得稅方面:
雖然會計帳戶上沒有將轉讓設備的收入計入收入,但是,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甲企業應當按照銷售設備的收益申報納稅,應確定的設備轉讓所得為400-260=140萬元,《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第118號)中規定:上述資產轉讓所得如數額較大,在一個納稅年度確認實現繳納企業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報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作為遞延所得,在投資交易發生當期及隨后不超過5個納稅年度內平均攤轉到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中。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甲企業按照稅法規定確定了轉讓收益,其長期投資雖然會計上按照288萬元入賬,但是取得股票的計稅成本應為420萬元(設備的評估價格400萬元加上支付的補價20萬元)。而乙企業接受投資而取得的設備可按照評估價格加稅金408萬元入賬,并在所得稅稅前計提相應的折舊。
二 因清產核資而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
(一)會計上的處理
對于因清產核資而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問題,應根據現行的會計制度和財政部關于《清產核資試點企業有關會計處理規定》 ([1993]財會字第80號)文件進行會計處理。即企業主要固定資產價值重估后,經過驗收核實,應相應調整固定資產帳面價值。固定資產重估后如為增值,按增值金額,借記“固定資產”科目,按固定資產凈值的增加額,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清產核資評估增值)”科目,按其差額,貸記“累計折舊”科目。企業在清產核資過程中增加的資本公積,在按清產核資的政策規定沖減各項資產損失后,如果存在余額,轉入實收資本,借記“資本公積”科目,貸記“實收資本”科目。就此可以看出,因清產核資而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除了計入“資本公積”外,在會計上是不確認收益的。
(二)稅務上的處理
1. 在所得稅方面,對清產核資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稅務的處理和會計上是基本一致的。
《關于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77號文件規定,納稅人按照國務院的統一規定,進行清產核資時發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凈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集體企業單位清產核資若干稅收財務處理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8]55號)文件規定:對城鎮集體企業在全國統一組織的清產核資中,其固定資產價值重估后增值的部分不計征所得稅,并可提取相應的折舊在稅前扣除。
2.在房產稅、印花稅方面,對清產核資發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增值的部分均要按規定繳納房產稅和印花稅。
(三)舉例分析
【例2】A企業于2005年度按照法定程序清查企業資產,涉及一項原值為1000萬元的辦公樓,折舊年限20年,已使用10年,經過評估增值300萬元。為考慮方便,假設殘值不計,清產核資過程中未發生其他各項資產損失。該企業不享有任何的稅收優惠政策,當地計征房產稅規定的房屋余值按照房屋原值的20%計算。
[分析與處理]
1.會計處理:
評估增值時:
借:固定資產 3000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清產核資評估增值)3000000
由于假設清產核資過程中未發生其他各項資產損失,所以評估完畢后按規定: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清產核資評估增值) 3000000
貸:實收資本 3000000
2.稅務處理:
房產稅方面:因評估增值的每年需多繳納房產稅300 ×(1-20%)×1.2%=2.88萬元
印花稅方面:需繳納印花稅300×5‰=1.5萬元
三 因股份制改造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
(一)會計上的處理
企業因進行股份制改造而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當根據評估確定的資產價值調整資產賬面價值,并可以計提折舊。將按規定評估增值未來應交的所得稅計入“遞延稅款”的貸方,資產評估凈增值扣除未來應交所得稅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資產評估增值準備”。當企業按照規定在計提折舊、使用或攤銷或者按規定的期限結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時,其應交的所得稅借記“遞延稅款”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企業原計入資本公積的增值準備未實現前不作處理,待到實現后轉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入”。
(二)稅務上的處理
《關于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77號)文件第四條規定,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相應調整帳戶,所發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增值可以計提折舊,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其精神就是固定資產評估增值部分應繳納所得;《關于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字〔1998〕50號)文件第二條規定,資產評估增值的資產范圍應包括企業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等在內的所有資產。其精神是資產評估凈增值部分,不僅僅指固定資產增值部分,還應包括流動資產增值部分都應繳納所得稅。
同時應當注意,股份制改造發生資產評估增值僅適用于內資企業,而對于外商投資企業因改組或與其他企業合并成為股份制企業而進行資產重組的,稅法規定其改組過程中發生的重估價值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計入外商投資企業資產重估當期的損益并計算繳納所得稅。
(三)舉例分析
【例3】甲(內資)企業實施股份制改組,固定資產原賬面價值1000萬元,已提折舊200萬元,經評估該固定資產原值1060萬元,累計折舊200萬元,該固定資產評估增值60萬元,尚可使用年限為10年。若原改組企業以評估價值折成股份公司股本,股份公司成立后固定資產采用直線折舊法(假若不考慮凈殘值率),適用企業所得稅率為33%。
[分析與處理]
甲企業改組后的企業固定資產按其評估價值入賬并計提折舊,其會計分錄如下:
1.根據資產評估報告調整原賬面價值
借:固定資產 600000
貸:遞延稅款 198000
資本公積——資產評估增值準備 402000
2.企業改制成功后對該固定資產增值部分每月計提折舊
借:制造費用等 5000
貸 : 累計折舊 5000
3.企業每年結轉遞延稅款時
借: 遞延稅款 19800
貸 : 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19800
4.企業結轉資本公積準備實現
借:資本公積——資產評估增值準備 402000
貸 :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入 402000
如果母公司以固定資產向子公司投資,子公司如何做賬
既是母子公司,就是獨立核算的單位 投資的話就按照平常企業做帳處理 一般母子公司不是上市公司的話 不考慮關聯方的因素
借 固定資產
貸 實收資本
可商榷!
那就要看看資產負債表中 那一個月的營業外支出比較大了,再調出具體那個月的憑證出來看個究竟,或者直接問財務負責人到底是什么原因 重大的損失按理論都要披露出來的
借:固定資產
貸:上級撥入
母公司(國有企業)向下屬控股公司劃撥固定資產,是否屬于國有資產轉讓范圍,并需要進行資產評估、審計?
如果是國有獨資,不屬于國有資產轉讓,可以按照國有產權無償劃轉處理,需要評估審計。
如果不是國有獨資,應該按國有資產轉讓處理。
見《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是指企業國有產權在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之間的無償轉移。
國有獨資公司作為劃入或劃出一方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 劃轉雙方應當組織被劃轉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審計或清產核資,以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或經劃出方國資監管機構批準的清產核資結果作為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企業實物資產等無償劃轉參照本辦法執行。
國有企業的子公司注銷(自主決定注銷公司),是否需要審計?程序是?應參考哪些法律依據?
需要審計,屬于清算審計。
清算是指企業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解散、終止后,按照有關規定由上級部門組織清算委員會(或清算領導小組)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最后清理、清算的過程。清算審計是指企業由于各種原因終止,對其清算期間的債權債務清償情況,資產變現情況, 清算期間的收益、損失,費用支出情況及清算截止日凈資產分配情況進行的審計,以確認清算企業是否合法、公開、公正進行全部清算活動,對清算結果發表合法、公允的審計意見。
主要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計:
1、應收賬款在清算期收回的核算是否正確,呆賬壞賬的核銷有無依據。
2、實物資產的處置及變價收入情況,有無隱匿、私分、非正常壓價出售等違法行為。
3、對待處理損失的報批、核銷轉賬情況。
4、資產評估增值(減值)的核算是否正確。
5、抵押資產、福利設施資產、借入資產、取回資產的核算依據是否有力,核算是否正確。 6、破產債權申報時間限制及金額與賬面有無差異,清算調整的依據是否充足,逾期未申報的是否作了依法處理。
7、清算費用的開支范圍是否符合標準及有關規定。
8、第一順序破產債務核算是否合法。
9、清算損益的核算是否正確。
如憲法、刑法、民法、會計法、審計法、預算法、稅收征管法、海關法、各種稅法、企業法、公司法、經濟合同法等等。法規是由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各種法令、條例、規定等,如《全民所有制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入《價格管理條例》、《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通則》等等。
理論上應該是要審計的,畢竟這個公司都要注銷了,清算的資產負債都要經過審計才算清楚。
至于依據也不清楚,但聘請審計應該是清算組的決定。
審計程序相比一般常規審計的前提有不同:一般審計的前提是持續經營,而清算審計則是終止經營。
也應該需要評估,以為會涉及到國有資產的處置。
還需要做稅務審計,因為清算期是單獨的納稅期間,清稅完之后做稅務注銷,之后再工商注銷。
總的來說,因為涉及到國有資產,最好還是把稅審、審計和評估一套手續都做了,免得責任說不清楚。至于具體的法律依據,可以跟中介人員請教。
可以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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