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長,法人注冊人股東監事分別是什么意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
一般法人是董事長,也有可能是總經理。就是這個公司犯罪了,該抓的人。
股東就是出了錢或者東西的。
監事就是監事會,沒有監事會的,監事就是監事會。主要是跟董事會對著干的。
總經理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總經理不是一個法律意義上的名稱。公司里有法律意義的職位為董監高,“董”是指公司的董事,由股東會選出的董事和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民主形式選出的職工代表組成,董事的任期有公司章程規定,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得連選連任。“監”是指公司的監事,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組成,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的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各公司的高管依據內部章程和對外授權承擔的法律責任不相同。
根據《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 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四個股東占股相同,一個董事長,一個總經理(法定代表人),一個董事,一個監事,請問誰的決策權大?
公司是集團公司,由三個公司的老板(董事長、總經理、董事)合作組建,同時三個公司也獨立運營,另一個股東(監事)沒有單獨的公司。現在的四個人決策權怎么排?這樣的分配有沒有隱患?從董事會角度來講,董事長決策權大。從股東會來講,權利是一樣的。最好能選出一個能決策的。
還是有隱患的。公司里面股權相同,都沒有實際拍板權,如果進行決策需要開董事會決議來決定
可以同股不同權
《公司法》 第五十條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提問中所說的“董事長”應該是“執行董事”才對。因為沒有董事會,所以無法產生董事長。
一般而言,執行董事相當于擔任董事會的職責了,權限比較大。但具體權限要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且,公司最高權力機構還是股東會。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是公司事務的執行機構,最高權力機關還是股東會,股東會有權決定董事的人選。提問中集團公司總計有四個股東,股東會也不難召集,股東會決議以持股比例多數進行表決,雖然沒有控股股東,但也不一定出現僵局。
請問公司如果設立了總經理,總經理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什么?
或許可以承擔什么?請各位朋友不吝賜教。在此謝謝各位了。公司在外面的一切經濟和刑事責任,都涉及到法人代表。總經理、董事長、總裁有時兼任法人代表。一般法人都由董事長擔任,所以這種情況下,總經理不承擔什么責任。
參考《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各個公司根據具體情況有特別的規定,有的公司為了明確職責,會制定總經理工作條例,對其權利、義務及責任作詳細規定。
董事長抓全盤,總經理對董事長負責,除非總經理自己犯有個人錯誤,否則不會牽扯到法律責任,但有時會有總經理兼任法人代表的情況,才對公司的經濟,刑事等影響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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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 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作為公司董事,監事或者總經理有哪些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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