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人員在選用審計方法時,必須遵循的原則有哪些
審計人員在選用審計方法時,必須遵循的原則:
1、應與審計的特定目的相適應
選用審計方法必須與其特定的目的相適應。否則,審計的結果就會與其特定的目的和要求相背離。
2、應與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條件和實際需要相適應
選用審計方法必須結合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反對主觀臆斷和脫離實際的做法。否則,不但會降低審計工作效率,還可能影響審計效果。
3、應與審計主體的性質和任務相適應
審計按照審計的主體可分為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前者是指各部門、各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所進行的審計。后者是指國家審計機關和社會審計組織所進行的審計。由于各種審計主體的性質及其所擔負的任務不同,它們所采用的審計方法的側重點也就有所不同。
4、應與審計方式或審計工作的地點相適應
審計按照審計方式或審計工作的地點,可分為報送審計和就地審計。由于審計工作地點的不同,它們所采用的審計方法也就不同。
什么是審計依據?如何對審計依據進行分類?
審計依據是指查明審計客體的行為規范,是據以作出審計結論、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的客觀尺度。
分類:按審計依據來源渠道分類;按審計依據性質內容分類;按審計依據衡量對象分類;
在選擇審計項目和審計對象可把握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在選擇審計項目和審計對象可把握的基本原則有哪些審計人員在選用審計方法時,必須遵循的原則:
1、應與審計的特定目的相適應
選用審計方法必須與其特定的目的相適應。否則,審計的結果就會與其特定的目的和要求相背離。
2、應與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條件和實際需要相適應
選用審計方法必須結合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反對主觀臆斷和脫離實際的做法。否則,不但會降低審計工作效率,還可能影響審計效果。
3、應與審計主體的性質和任務相適應
審計按照審計的主體可分為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前者是指各部門、各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所進行的審計。后者是指國家審計機關和社會審計組織所進行的審計。由于各種審計主體的性質及其所擔負的任務不同,它們所采用的審計方法的側重點也就有所不同。
4、應與審計方式或審計工作的地點相適應
審計按照審計方式或審計工作的地點,可分為報送審計和就地審計。由于審計工作地點的不同,它們所采用的審計方法也就不同
審計依據是什么意思呢?
審計依據是指查明審計客體的行為規范,是據以作出審計結論、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的客觀尺度。
審計依據的種類:
(一)按審計依據來源渠道分類
1.外部制定的審計依據
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條例、政策、制度;地方政府、上級主管部門頒發的規章制度和下達的通知、指示文件等;涉外被審事項,所引國際慣例的條約等。
2.內部制定的審計依據
被審單位制定的經營方針、任務目標、計劃預算、各種定額、經濟合同、各項指標和各項規章制度等。
(二)按審計依據性質內容分類
1.法律、法規
法律是國家立法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由國家強制保證執行的行為規范總稱。如憲法、刑法、民法、會計法、審計法、預算法、稅收征管法、海關法、各種稅法、企業法、公司法、經濟合同法等等。法規是由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各種法令、條例、規定等,如《全民所有制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入《價格管理條例》、《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通則》等等。
2.規章制度
主要有國務院各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的規章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訂的規章制度;被審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和被審計單位內部制訂的各種規章制度等。如國家主管部門制定的各項財務會計制度,單位內部制定的各項內部控制制度等。
3.預算、計劃、合同
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的經費預算,企業單位制定的各種經濟計劃,被審單位與其他單位簽訂的各種經濟合同等。
4.業務規范、技術經濟標準
如人員配備定額、工作質量標準、原材料消耗定額、工時定額、能源消耗定額、設備利用定額等。此外,還有國家制定的等級企業標準、優秀企業的管理條例等。
(三)按審計依據衡量對象分類
1.財務審計依據
財務審計的主要目標是對被審單位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做出審計和評價。因此,財務審計的主要依據有國家的法律、法規;國家主要部門或地方各級政府制定的規章制度;單位自己制定的會計控制制度、計劃、預算、合同等。
2.經濟效益審計依據
經濟效益審計的主要目標是對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的有效性做出審計和評價。因此,經濟效益審計的主要依據有單位的管理控制制度、預算、計劃、經濟技術規范、經濟技術指標,可比較的各種歷史數據、同行業的先進水平、上等級企業的標準、優良企業的管理規范等等。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審計依據是指查明審計客體的行為規范,是據以作出審計結論、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的客觀尺度。
審計依據的特點是層次性、相關性、地域性、時效性。選用審 計依據時,必須遵循準確性原則、針對性原則、辯證性原則、有效性原則和可靠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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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人員選用審計方法時應遵循哪些原則?應注意哪些問題?
審計人員在選用審計方法時,必須遵循的原則:
1、應與審計的特定目的相適應
選用審計方法必須與其特定的目的相適應。否則,審計的結果就會與其特定的目的和要求相背離。
2、應與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條件和實際需要相適應
選用審計方法必須結合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反對主觀臆斷和脫離實際的做法。否則,不但會降低審計工作效率,還可能影響審計效果。
3、應與審計主體的性質和任務相適應
審計按照審計的主體可分為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前者是指各部門、各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所進行的審計。后者是指國家審計機關和社會審計組織所進行的審計。由于各種審計主體的性質及其所擔負的任務不同,它們所采用的審計方法的側重點也就有所不同。
4、應與審計方式或審計工作的地點相適應
審計按照審計方式或審計工作的地點,可分為報送審計和就地審計。由于審計工作地點的不同,它們所采用的審計方法也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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