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人是指具有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資金數額、企業名稱、組織章程、組織機構、住所等法定條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的社會經濟組織。法人是一種社會組織,它不同于自然人,不以生命存在為特征,而是由個人聯合、集體聯合或者個人與集體聯合而建立起來的社會組織體,這是它和自然人的根本區別。法人代表是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依法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而產生,沒有法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就不能產生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對外行使權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權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職責范圍內代表法人對外進行活動,他的行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動,但對法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法人代表在授權范圍內行使權利時造成他人損失或者其他法律后果的,都由法人承擔,只有超出委托權限范圍所為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才由法人代表本人承擔。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如:工廠的廠長、公司的董事長等)。
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單位負責人主要有兩類:一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指依法代表法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國有工業企業的廠長經理, 公司制企業的董事長、國有機關的最高行政官員等;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具體指代表法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等。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法定代表人有權直接代表本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其所進行的訴訟行為,就是本單位(或法人)的訴訟行為,直接對本單位(或法人)發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區別的,代表人的行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為,只是對被代理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就是企業、事業單位等本身的行為。
應當一致,如果法定代表人更換要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主要負責人必須是法人代表,出了任何安全問題需要負主要責任。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提供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文件、資料。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隸屬關系和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按本實施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的。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隸屬關系和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按本實施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手續,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擴展資料:
《公司法》第七條規定,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即公司設立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但公司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公司變更的事項類型包括: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經營范圍、公司組織形式、股東信息、公司合并分立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其中,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而未取得批準,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公司變更
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單位,所以執照上寫的是負責人,總公司的執照是法人單位,執照就寫的是法人代表。
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屬于分支機構,在法律上、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僅僅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名稱、章程,沒有自己的財產,并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擴展資料:
法人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是與自然人相對稱的,兩者相比較有不同的特點:第一,法人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義上的"人",而不是實實在在的生命體,其依法產生、消亡。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規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國國籍的自然人稱為該國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規律進行,具有自然屬性,而法人不具有這一屬性。
第二,雖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體,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體,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體,例如大多數國家的公司法都規定,公司法人必須由兩人以上的股東組成,但在中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2013修訂)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對比之下,自然人則是以個人本身作為民事主體的。
第三,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與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據《民法總則》第58條規定,法人應當依法成立,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
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法人
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單位 所以執照上寫的是負責人
總公司的執照是法人單位 執照就寫的是法人代表
法人與負責人的區別: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民法通則》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這就是說,作為法定代表人必須是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能夠代表法人行使職權。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廠長、經理擔任,也可以由董事長、理事長擔任。
負責人是經營單位及分公司的登記注冊事項之一。負責人是指代表經營單位及分公司行使職權、主持經營單位及分公司生產經營或服務活動的人。一般由經營單位或分公司所從屬的上級法人單位(企業法人、公司或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等)任命。
企業法人是指具有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資金數額、企業名稱、組織章程、組織機構、住所等法定條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的社會經濟組織。法人是一種社會組織,它不同于自然人,不以生命存在為特征,而是由個人聯合、集體聯合或者個人與集體聯合而建立起來的社會組織體,這是它和自然人的根本區別。法人代表是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依法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而產生,沒有法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就不能產生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對外行使權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權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職責范圍內代表法人對外進行活動,他的行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動,但對法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法人代表在授權范圍內行使權利時造成他人損失或者其他法律后果的,都由法人承擔,只有超出委托權限范圍所為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才由法人代表本人承擔。
一“法人代表”的稱呼并不規范,應當依法稱為“法定代表人”。
二、企業或者協會中的負責人,包括兩種情況:其一,該企業或者協會并不是法律所認可的獨立民事主體,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因此,該企業或者協會的領導者只能稱之為負責人,這可以從該企業或協會的有關證照的記載中看到。其二,如果該企業或協會具有民事主體資格(也就是依法設立,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則該企業或協會的負責人,即是法律上所認可的法定代表人。這也可以從該企業或協會的有關證照的記載中看到。法定代表人一定是負責人,或負責人之一。但負責人不一定就是法定代表人。
三、無論是法定代表人還是負責人,均根據法律或企業和協會內部的有關規定,享有一定權利,承擔一定義務。這是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的相同之處。
四、法定代表人與負責人不同之處是,在民事訴訟中,由于某人僅是負責人,而非法定代表人,那么他所代表的企業或協會無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不具備民事訴訟主體資格,他本人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不能獨立出庭參加民事訴訟。
營業執照上的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實際控制人是股東或者隱名股東,他才是實際控制公司的人,而法定代表人根據公司情況和股東的約定,可以是董事長,也可以是總經理,董事長和總經理是根據公司章程而根據有關程序確定的,具體看公司章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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