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時間和簡歷上的時間對不上怎么辦?
勞動者簡歷時間和離職證明時間不一樣,以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日期為準,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雙方勞動關系解除的書面證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簡歷工作時間與離職證明上的時間不一樣。
簡歷工作時間與離職證明上的時間不一樣。找了一份新工作,簡歷上的工作經歷入職時間是2015年,但是實際是2016年,離職證明上也是2016年。這該怎么辦?新的用人單位會很在意這些東西嗎?會調查嗎?會在意的,不要在經驗上面做假,是什么樣就寫什么樣的。這樣誠實點,別人還可能收,大家都不喜歡弄虛作假的。
這個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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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上的入職時間和面試時的口述還有簡歷上不一樣
去新公司面試,已經通過了,現在讓交離職證明,但離職證明上的入職時間和面試時的口述還有簡歷上不一樣,時間相差了兩個月(簡歷和口述是2018年5月)實際是7月入職的,請問會有影響嗎?如果新公司注重這個事兒,那就有影響……
但是,你完全可以把這個事兒解釋清楚吧……5月份入職,7月份通過考核期成為正式員工……
入職時間是以你取得工資的時間起算,面試不作為λ職時間。
那就有必要核實核實
看來你是我在
急!入職新公司要有之前的離職證明,我的離職證明和簡歷上時間有沖突?
離職證明我離職的時候就找人事開了但是簡歷上其實多寫了三個月。因為個人原因有空檔期所以不想在簡歷上體現,我想問HR會不會調查這個,我想把證明上的時間改一下,就是PS一下,這個可行嗎?實在不是故意想這樣,只不過找個好工作現在也很難急也沒用,還是要到原單位給你開離職證明,不要作假,如果被揭穿更加的麻煩
離職證明的離職時間和簡歷上的時間不一致怎么辦
新找的公司,已經通過了面試和體檢,面試的時候多說了兩個月的工作經歷,現在突然說要離職證明,但是離職證明的離職時間比簡歷的少兩個月,hr的會關注這些嗎沒有問題,因為有的離職證明是從第一次簽訂勞動合同日期算的,有的公司試用期結束才簽訂勞動合同,所以才會導致離職證明上的時間和簡歷上的不一致。
離職是消極態度不斷惡性循環的產物,這種累積效應與生態效應不可忽視。組織的能動作用不僅表現在可以調節組織因素,還表現在影響個人因素。
擴展資料:
隨著經濟、技術和人口環境的變化,勞動力價格不斷變化,由此導致個體的期望價值不斷變化。另一方面,離職本身是勞動力市場的一個最活躍因素,,離職的原因成為勞動力市場完善的方向。其結果導致待遇從量上不斷提高,從形式上不斷翻新。
二者的交互作用形成廠商不斷推出新型激勵因素,勞動力市場不斷將其轉化成保健因素。激勵與保健因素不再截然分開。離職引入了勞動力競爭機制,缺乏競爭力的企業同樣缺乏避免離職的能力。
大多都不會關注這些細節問題的,公司要離職證明只是為了看看你是不是正常離職,至于對原公司服務時間長短好多都會忽視的,當然也有比較較真的公司,到時你找個理由給公司個臺階下就好了,公司下了皆大歡喜,公司不下就只有重新找工作了。
一般不關注,但有的公司不愿招空窗期太長的關注。現在已經這樣了,離職證明能不上交就別上交,或若入職后去坦言簡歷上時間寫錯了,或裝糊涂等被發現了才想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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