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仲裁與訴訟案例分析
一居民邵某請鄰居幫忙在百貨商場買了一箱啤酒招待朋友,在開啟第三瓶時,該酒瓶爆炸了,對邵某及其朋友造成了傷害,事情發生后,人送去醫院治療,一方面和商場交涉,商場派人查實,認為是啤酒質量問題,讓邵某找廠家索賠。邵某花費了5000多醫療費,其朋友及家人也花了許多,事情發生一月后,邵某治好了傷,準備到法院起訴要求賠償。rn(1)、誰可以作為本案的原告?rn(2)、誰應作為本案的被告?(1)、邵某及其朋友可以作為本案的原告
(2)、百貨商場應作為本案的被告
(1)邵某及其受傷的朋友可以作為原告。
(2)百貨商場和廠家作為被告。
經濟仲裁案例分析,急急急!!!
案例:某實業公司與某商場簽訂了一份合同,合同中約定雙方如因合同發生糾紛,由市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后該合同被人民法院確認為無效合同,某實業公司請求仲裁委員會裁決某商場賠償其損失。而某商場則認為整個合同無效,因此該仲裁協議也無效,拒不賠償。rn問題:某商場的理由是否合法?《仲裁法》第19條規定,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合同法》第五十七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
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
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此,某商場造成了某實業公司的損失,就應該賠償,商場的理由是無法律依據的
理由不合法,法律有規定,解決爭議的條款可不受合同無效的影響,因此,仲裁條款有效。
《合同法》第57條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認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面的條款的效力。"該條款表明,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具有相對獨立性,不因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而失去其效力。
"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主要包括如下兒種形式:一是仲裁條款。仲裁條款是仲裁協議的一種表現形式,是當事人在合同約定的用仲裁方式解決雙方爭議的條款。我國對合同爭議采取或裁或審制度,仲裁條款有排除訴訟管轄的效力。二是選擇受訴法院的條款。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三是選擇檢驗、鑒定機構的條款。四是法律適用條款。五是關于協商解決爭議的條款。
合法
仲裁 案例
甲是乙公司的一名空調維修工,因一日公司總裁丙的指示前往其好友丁家維修家庭空調,與丁結識,遂與丁私下多次合作承接了不少空調安裝維修項目。丙雖知情,但礙于朋友之面與甲解除勞動合同。rn 在一次由丁總包、乙公司分包的合作項目(該合作項目合同中有明確有效地仲裁條款)。施工期間,由于甲本人操作失誤,從五樓空調外機處墜落,造成九級傷殘。rn出事后,甲發現自己與乙公司的勞工合同已屆滿2月有余,浴室想與丁協商通過仲裁解決相關賠償事宜。rn請問甲應尋求何種方式更為合適?并解釋理由。rn急急急!!!!這是我選修課考試的一道題目,希望好心之人能在下周一之前為我講解一下,不甚感謝!!!只能選擇一個,即勞動仲裁,理由如下:
(1)此案例中有兩個仲裁關系,一個是合作項目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另一個是未約定、但法定的勞動仲裁;其中,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只能解決因為履行合同中雙方對項目有關的經濟糾紛;勞動仲裁用于解決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的勞動糾紛。
(2)甲摔屬于工傷,只能向乙公司以工傷索賠,如果乙公司已經為甲買了工傷險的,應由工傷保險機構賠償,如果因為工傷申報、工傷賠償產生糾紛,只能適用勞動仲裁、不能適用項目合同中的仲裁條款。
(3)即使甲不以工傷索賠、而是以人身傷害索賠:也不屬于履行合同過程中的經濟糾紛,不能適用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
(4)雖然甲與乙公司的勞動合同期限已過2月:但甲仍然繼續為乙公司工作、且乙公司沒有反對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合同的條件繼續履行,所以:甲仍然與乙公司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甲仍然可以向乙公司或是工傷保險機構索賠。
甲與乙公司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甲可以向乙公司要求賠償。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
有關案件管轄的啊,別的不行啊A縣與C、D、E、F四縣相鄰。A縣某加工廠與B縣某食品廠于1996年10月8日在C縣簽訂一真空食品袋購銷合同。其中約定:“運輸方式:加工廠代辦托運;履行地點:加工廠在D縣的倉庫。”“發生糾紛的解決方式:在E縣仲裁委員會仲裁,也可以向C縣和E縣的人民法院起訴。”合同簽訂后,加工廠即在其設在E縣的分廠進行加工,并在F縣車站發貨。食品廠收貨后即投入使用。因真空食品袋質量不合格,致使食品廠已封裝和銷售出去的袋裝食品大量腐敗變質,損失6萬多元。兩廠之間協商多次未果,食品廠的法定代表人即找到律師陳某咨詢。最后提出:“怎么起訴都可以,但必須在我們B縣法院打官司,你能辦到就委托你,否則我另請高明。”
現問:
(1)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此糾紛應通過仲裁解決還是應通過訴訟解決?請說明理由。
(2)E縣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為什么?
(3)C縣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請說明理由。
(4)D縣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請說明理由。
(5)F縣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請說明理由。
(6)A縣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請說明理由。
(7)如果你是陳律師,能否滿足食品廠提出來的要求?為什么?
[答案]
(1)本案應通過訴訟解決。因為合同中約定的仲裁委員會并不存在,該仲裁協議無效。
(2)E縣法院無管轄權。因為合同中選擇E縣法院管轄不合法。
(3)C縣法院無管轄權。因為合同選擇兩個法院管轄,該條款無效。
(4)D縣法院無管轄權。因為合同雖然約定履行地為D縣,但實際履行地并不在D縣,因而D縣法院無管轄權。
(5)F縣法院有管轄權。因為合同中雖約定了履行地點為D縣,但實際履行地為F縣,因而F縣為履行地,合同糾紛中合同履行地法院有權管轄。
(6)A縣法院有管轄權。因為在合同糾紛訴訟中,被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轄權。
(7)陳律師能滿足食品廠的要求。陳律師可建議食品廠按產品責任糾紛起訴,B縣為侵權行為地,故B縣法院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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