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的,首先明確一個概念,題目說的“批準破產”,應該是“受理破產”或“受理破產”——人民法院準予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
受理破產和宣告破產不是一回事: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時出具破產受理裁定,準予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進入破產程序以后由管理人清理破產財產、債務,在債權人會議上予以報告。
而破產宣告其實就是“破產清算”宣告,是債務人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開始,此時的債務人才真正進入我們平時所說的“破產程序”(破產清算)。因此破產受理和破產宣告不是一個概念,是破產程序的不同階段。
擴展資料:
申請破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第六章第四十三條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不予宣告破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一章第三條中規定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公用企業和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資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幫助清償債務的;
(二)取得擔保,自破產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債務的。
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上級主管部門申請整頓并且經企業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的,中止破產程序。
企業未按規定變更、破產或注銷承擔如下法律責任:
企業沒有按有關規定進行合并、分立、變更、破產或注銷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將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公司在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按照規定通告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清算組織不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
第六十六條公司破產、解散清算結束后,不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后,不在規定期限內發布公告或者發布的公告內容與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內容不一致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破產法定程序
1、申請
破產申請,是指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公司破產的請示。
2、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或受理公司破產案件后,應當在10日內通知債務人和已知的債權人,并發布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后的30天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說明債權的數額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證明材料。逾期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
3、宣告
法院對債權人或債務人提出的破產申請進行審理,確認其具備法定條件的即可宣告破產。
公司宣告破產的界定,是指公司宣告破產的法定條件成立,被人民法院宣告公司破產。
宣告公司破產,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關于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規定進行。
公司破產,是指對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由債權人或者由債務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還債。公司破產成立的條件有兩層意義:
(1)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指公司在經營中陷入困境,不能償還債務或者不能繼續償還債務。償還的能力表現于:
1)公司的負債超過公司的資產,出現資不抵債的情形;
2)是指公司的負債雖然未超過公司的資產,但由于種種原因,公司無力調動資產還債;
(2)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不管是主觀還是客觀因素造成的,公司已無能力償還已到期應依法償還債務的情形。
公司出現上述情況,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法人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債務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還債。
企業經人民法院批準宣告破產,進入破產程序。
4、清算
公司法規定,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5、破產
破產終結是指法院裁定的破產程序的終結。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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