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注冊公司時,驗資成功后,銀行將驗資賬戶的錢全部轉入基本戶,請問基本戶上的錢應該通過什么方式拿出來
新注冊公司時,驗資成功后,銀行將驗資賬戶的錢全部轉入基本戶,請問基本戶上的錢應該通過什么方式拿出來最方便,也可以合理規避一些規定?拿出來會計賬務該如何做?(煩請專業的大大來回答,盡量仔細些,因為我是菜鳥!不勝感激!還有我查了一下,他們說可以通過股東借款方式拿出,請問股東借款方式合理嗎?如果合理該如何具體操作?股東借款是否需要歸還?還是可以用票據抵扣?賬又該如何做?)轉入基本戶的注冊資本不能隨意轉出,否則會涉及抽逃出資;
抽逃出資是指在公司驗資注冊后,股東將所繳出資暗中撤回,卻仍保留股東身份和原有出資數額的一種欺詐性違法行為。抽逃出資包括抽逃注冊資本和抽逃股東出資;抽逃注冊資本屬于違法犯罪行為,這不僅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而且可能侵犯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利益,如公司的債權人,因此法律嚴令禁止,情節嚴重的還構成犯罪。
但是注冊資本可以用于公司經營性支出,比如繳納稅費、繳付貨款、購買原料等。支出的費用需要有相應的票據入到會計制作的賬目中。
老弟告訴你個最實在的 公司小 錢直接以備用金取出來 沒人管 不用做帳 公司大 找會計專門來做
直接轉出來之后,在外帳上面標示股東借款,然后現金收。
這個有很多方式的。你是法人,你想怎么樣都是可以的。
為注冊公司借款,驗資后如何轉出注冊資本
欲成立一公司,注冊資金假如為100萬,但沒有那么多錢,找外面人投入70萬,公司成立后要還給人家,請問如何操作,比如說如何先去銀行開戶,再去工商局登記,然后還錢,等等,還有會計分錄如何做?謝謝,然后要年度審計的話,怎么辦?會計分錄怎么做?謝謝,如果答案清楚詳細,追加50分,謝謝! 成立公司后撤掉注冊資金,是很容易被視為“抽逃出資”的。
對于股東抽逃出資的定義,法條沒有給出確切的解釋。一般認為是指公司股東或發起人依法履行了出資義務即向公司交付了貨幣、實物或轉移了財產權,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的行為。但是,這個理解并沒有解釋什么是“抽逃”。對此,理論上一般認為所謂股東抽逃出資是指股東將已交納的出資又通過某種形式轉歸其個人所有的行為,其具體表現為:在公司財務賬冊上,關于實收資本的記載是真實的,并且在公司成立當日足額存于公司,后又以撤回、轉移、混同、沖抵等違反公司章程或財務會計準則的各種手段從公司轉移為股東個人所有的行為。
表現形式如下:
第一、在公司的財務記賬憑證上,借方以“其它應收款”記錄,而貸方以“銀行存款”記載出資的“移轉”。這種抽逃出資的行為在《資產負債表》上記載的表現形式就是公司在 “資產”項下始終以 “其它應收款”方式長期掛賬,以達到資產賬面上的平衡,而事實上股東并未與公司發生實際的、正常的業務往來。因此對于這種財務掛賬方式實質上是否屬于抽逃對公司出資的行為,關鍵是與財務憑證記載的 “其它應收款”相對應的,是否有符合市場規則的合理、公平、公正的交易,從而來反映股東與公司之間是否是正常的業務往來。若股東并沒有公正、合理地向公司支付所轉移資金公平的對價,則可認定為股東抽逃了對公司的出資。
第二、在公司財務記賬憑證上,借方以“長期投資”記載,貸方則以“銀行存款”反映股東出資的“移轉”。這種財務記賬形式就是在《資產負債表》上“資產”項下以公司對外“長期投資”的形式將其出資轉到股東所有或控制的公司之中,從而實現出資的抽逃。這種“長期投資”是否真實的核定,首先在于被公司 “長期投資”的公司在形式上是否對公司的這筆 “長期投資”開具出資證明或股權證明,其次在實質上公司作為被 “長期投資”公司的股東或債權人是否因這筆“長期投資”真正、公平地享有了投資權益。
第三、在公司財務上不記賬,即公司“銀行存款”項下賬面上的公司注冊資金并未減少,而實際資金已被劃轉給股東,因此在《資產負債表》上“資產”項下“流動資產”科目中“銀行存款”只是一個虛假的夸大數字。這種情況,只有核對銀行對賬單才能發現公司資金的實際減少。這種行為在實質上是股東對公司資產的“偷竊”。因為股東出資后,按公司法有關程序注冊成立公司,股東出資已不再是股東的財產,而是公司的獨立財產,因此股東只是持有公司的股權而享有股東利益,資本由公司享有所有權。
認定股東抽逃出資的關鍵是對股東出資資金(或相應的資產)的所有權在股東與公司之間發生“移轉”時,股東是否向公司支付了公正合理的對價,即股東是否向公司支付了等值的資產或權益。而判斷是否支付了公正合理的對價,其主要依據是公司的相關財務資料,比如公司的資產負債表、資產損益表、利潤分配表、記賬憑證、長期投資賬冊及銀行對賬單等。
這就屬于抽逃資金,原則上是不可以的。
現在好多企業這么操作,具體如下
先向工商申請注冊公司,核準名字。然后找人把錢打進來,再找個中介機構給驗資。這期間必須要求錢在銀行,并且是從出資人賬戶打過來的。等中介機構給出完驗資報告以后,再上工商局登記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
這個階段作帳:借:銀行存款
貸:實收資本
待所有證都辦齊了,就把你借的錢還了。
借:其他應收款
貸:銀行存款
期末要是有審計,首先你應該把錢再打回來,因為年終工商年檢的時候如果你掛著大股東的應收款的話,肯定是通不過的。錢回來了,再做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
也就是說,你每次工商年檢的時候都得這么操作,等年檢過了再把錢撤走。同時年檢的時候你恐怕得找一個愿意承擔風險的中介機構來做,因為這很明顯。。。
還是不建議這么做,萬一哪天工商來查就歇菜了。
祝好運
你好,驗資后資金可以通過驗資戶轉入基本戶內,驗資戶屬于臨時賬戶可以直接取消掉。
現在你帳上只能做:
借:其他應收款——XX公司
貸:銀行存款
驗資后資金轉出怎么進行賬務處理?
注冊資金是30萬元,后來分兩次:一次轉賬(到另一家公司,肯定不會回來了)22萬,一次用現金支票提取了8萬將資金抽走了,可是賬面上要怎么做才是合法的?用什么用途才合適?注冊資金30萬元是不能動的,剩下的事情你就不要管了,因為,你如果做了不符合事實的帳,你是要負責任的。
借:長期投資220000
貸:銀行存款220000
借:其他應收款80000
貸:銀行存款80000
入帳的手續要清楚,把批準人或者取款人的單據附上
22萬做預付款8萬做長期持攤費用不過賬上還是留點兒錢比較好這樣太明了
22萬作為對外投資,另外8萬作一部分作費用,一部分可作待攤費用,無論怎么做,自己小心處理。
驗資后資金轉出,會計分錄為:
借:其他應收款——XXX 貸:銀行存款
其他應收款賬戶:
1、賬戶性質:資產類賬戶。
2、賬戶用途:核算企業除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長期應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種應收及暫收款項。
3、賬戶結構:借方記增加,登記實際收到的其他應收款;貸方記減少,登記其他應收款的減少;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收回的其他應收款。
4、明細賬戶:按照其他應收款的項目和對方單位(或個人)進行明細核算。
銀行存款賬戶:
1、賬戶性質:資產類賬戶。
2、賬戶用途:核算企業銀行存款增減變動及結存情況。
3、賬戶結構:借方記增加,貸記存入開銀行的存款;貸方記減少,登記銀行存款的減少;期末余額在借方,表示銀行存款的實際結存數。
4、明細賬戶:按開戶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及存款種類分別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
這是明顯的抽逃資金,風險太大了。小心一點啊。
請注意看一下《刑法》條文。
企業驗資后就將資金轉走了,怎么做賬?
企業驗資是請中介做的,驗資的資金也是中介提供的,驗資過后,中介就將資金全部轉走了。請問,轉走資金的會計分錄怎么做?rn請高手指點迷津。謝謝了啊!!!!1、投入,
借:銀行存款
貸:實收資本
2、轉資金,
借:其他應收款--xx
貸:銀行存款
不可以這樣的,驗資 款是不能取走的,驗資完后就直接轉進你們公司的基本賬戶了。除非你當時做賬時可以借對方的款,等用完了再還就可以走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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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掛到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長期投資,在建工程,無形資產。
2、雖然國家相關法律嚴禁企業抽逃注冊資金,但實際工作中企業抽逃注冊資金不在少數。作為會計,不僅沒有能力制止,而且還得作出合適的賬務處理。
3、認繳資本是股東向公司出資形成的財產,出資后就是屬于公司的財產了,股東一旦出資就喪失了對該財產的所有權,而取得公司的股權,股東出資后再抽逃其出資就構成了對公司財產的侵犯。雖然按照最新司法解釋抽逃出資行為不再構成刑事犯罪,但仍然是對公司權益以及其他股東權益的侵犯。工商部門可以按照公司法第二百條對抽逃出資股東處以抽逃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同時,公司、公司其他股東、公司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抽逃股東要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或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在設立企業時應當要充分考慮到自身所具有的投資能力,理性地作出認繳承諾,謹慎訂立公司章程,并踐諾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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