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能否出資開辦公司?
有人說律師不能出資開辦公司,卻提供不出法律依據。如果不能,請問依據是什么?律師不可以 從事經營活動
司法部對關于律師從事經營性活動的批復
(2001年2月16日司復〔2001〕2號)浙江省司法廳:
你廳《關于律師從事經營性活動應如何處理問題的請示》(浙司發〔2000〕318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合伙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不得從事其他任何經營性活動”。律師在執業期間不應擔任企業職務,參與企業的管理,從事經營性活動。律師有上述行為的,應當根據《律師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第十六項的規定,實施處罰。
出資開辦公司是具體是什么意思?
如果只是投資當股東或合伙人什么的,是可以的。如果你要在開辦的公司任職時不可以的。律師分兼職和專職。如果你不符合兼職律師的條件,就只能做專職律師,既然是專職,怎么還能干其他工作呢?
可以出資,例如做股東等,但不能擔任法人,經理等管理性職務,北京是這么掌握的!
沒見過相關規定
具體是不能的.
公司法哪些人不能入股公司
國家公務員和黨政機關的干部、職工。
《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七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根據《關于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以及《關于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第三條:
上述機關的離休、退休干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批準者外,不得到國營企業任職。如果到非國營企業任職,必須在離休、退休滿兩年以后,并且不能到原任職機關管轄行業的企業中任職。離休、退休干部到企業任職以后,即不再享受國家規定的離休、退休待遇。
擴展資料
所謂入股,又稱股票持有或員工持股,即員工成為所服務企業的股東。員工入股的定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別。
狹義的員工入股系指公司為使員工取得所屬公司股票而提供各種便利制度;廣義的員工入股,則為員工持有公司的股票系公司依獎勵、斡旋、援助等方法,做為推進公司的方針或政策的總稱。
員工以自己的資財,依計劃可選擇購置服務公司發行的新股(即現金增資股),或在證券市場上購買服務公司上市股票,這就是入股。
勞工以儲蓄購入企業的股票,固屬純粹的員工入股;但勞工以所得的紅利購入企業的股票,已有分紅入股的意義。
員工入股系指企業提供各種有利條件,使員工取得所屬企業的股票而成為企業的股東。由于股權代表著損益的負擔,員工愿意承擔企業經營成敗的風險,惟員工入股僅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一)禁止對外投資成為公司股東
1.公務員
2.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退(離)休干部
3.黨政機關的干部和職工
4.現役軍人
目前禁止或者有條件限制成為公司股東的主要包括以下一些情形:
一、自然人股東
限制自然人成為公司股東的一般都是由于其工作單位性質或者個人身份導致,具體而言,可以歸類為以下情形:
(一)禁止對外投資成為公司股東
1.公務員
2.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退(離)休干部
3.黨政機關的干部和職工
4.現役軍人
(二)有條件禁止對外投資成為股東
1.處級以上領導干部配偶、子女(有條件禁止)
2.國有企業領導人(有條件禁止)
3.國企領導人配偶、子女(有條件禁止)
4.銀行工作人員(有條件禁止)
5.國有企業職工(有條件禁止)
二、非自然人股東
(一)禁止對外投資成為公司股東
1.職工持股會(禁止)
2.分公司(禁止)
分公司因為其不具有獨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獨立法人資格,因此不得成為公司股東。
3.事業單位(禁止)
4.高等院校(禁止)
(二)限制性允許對外投資成為公司股東
1.一人公司(限制性允許)
《公司法》第58條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2.商業銀行(限制性允許)
三、允許對外投資成為公司股東
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村民委員會、農村經濟合作社、社會團體法人等可以對外投資成為公司股東。
綜上,除上述禁止或限制性規定外,現行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中還存在著其他一些對于出資股東主體資格有特殊規定的情形,需要在面對具體項目時區別對待。對于想要對接資本市場的公司而言,股東主體適格性問題都足以構成掛牌或上市的實質性障礙,需要公司及公司股東予以重視。
(3)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4)黨政機關、司法行政部門以及黨政機關主辦的社會團體不得投資舉辦企業。
黨政機關所屬具有行政管理和執法監督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黨政機關各部門所辦后勤性、保障性經濟實體和培訓中心不得投資舉辦企業。
(5)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不得作為投資主體向其它行業投資設立企業。
(6)基金會不得投資舉辦企業。
(7)外商投資企業成為公司股東應當經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查取得投資資格證明。
(8)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對公司制企業、集體所有制(股份合作)企業、聯營企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得對外投資。
(9)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可以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并可以設立分支機構,但不得投資設立非公司企業法人,分支機構不得對外投資。
(10)非公司企業法人可以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非公司企業法人,也可以設立營業單位。其中,集體所有制(股份合作)的法人分支機構的經濟性質核定為“集體所有制(股份合作)——全資設立”,并不得再投資設立非公司企業法人。
(11)工會經區、縣級以上工會批準后可以投資設立公司或非公司企業法人,不得設立非法人企業。
(12)居委會、村委會可以投資設立公司或非公司企業法人,不得設立非法人企業。
(13)共青團、婦聯、僑聯、工商聯可以投資設立公司或非公司企業法人,不得設立非法人企業。
(14)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公司股東、合伙企業合伙人和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或其他市場主體的投資人。
更多內容可參見:lawfriend.cn/bbs/index.php
是不是只要是有限責任公司,不論注冊資金大小,都可以作為一個法人股東投資設立新的公司啊?
是的,公司法對投資企業注冊資本的大小沒有要求的。
是的、子公司對母公司資金大小要求。
您的意思是一個人可以成立公司嗎?
公司法規定的,一個人可以成立公司,注冊資金和實收資金必須一次性到位,且不低于10萬元人民幣。
如果是2個及2個以上的投資人,注冊資金可以是三萬。
不知道是不是你想要的答案。
民辦非企業單位(研究院)可以作為投資人投資成立有限公司嗎?有沒有什么限制性的規定?
有限制,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來源必須合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章程規定的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
民辦非企業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并應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擴展資料: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民辦非企業單位被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其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民辦非企業單位被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登記證書和印章。
參考資料來源:綿陽政務網-《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從法律上看,比較灰色地帶,應該是現行的民政部條例里面是不允許的,但工商注冊的條例只要求自然法人資格,所以條例有沖突的;
從性質上看,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規定的收入不能分配,在注銷后的資產是公有的,所以不能參加已營利為目的的生產經營,而公司的性質本身就是營利和生產,所以不行;
但我國許多地方的民辦非企業單位都有部分這類情況出現,所以工商也默許它的存在
好像沒有限制 你占多少股份 投多少錢就是
雖然民辦非企業單位本身有很多非營利性限制
但它本身可以對外做投資
當前法律是否允許政府財政部門成立公司,或成為公司股東?
一般以國有資產出資的,由國資委作為股東,但經政府授權的,其他部門也可以作為股東。
具體參見《國有資產法》第十一條第一、二款的規定: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設立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授權其他部門、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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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早之前,財政部門可以做為股東,比如很多地方性的銀行,其發起人就有地方財政部門。
之前公司法在國有獨資公司一節中規定,有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作為股東,后來國資委成立后,在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中明確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上只是針對國有獨資公司而言),對于國有控股或參股的公司,誰能作為國有資產的代表,在法律層面未見具體規定。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國有資產法中,則規定,除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外,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授權其他部門、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不允許。一般以國有資產出資的,由國資委作為股東,但經政府授權的,其他部門也可以作為股東。
具體參見《國有資產法》第十一條第一、二款的規定: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設立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授權其他部門、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不允許!
不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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