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皮賴臉,誠心地希望他們給你解約,這是最快的。
2。你這個單位是給你代管檔案的,還是就是一般企業,放在人才中心的?如果是代管檔案,那就跳回方法
1,如果是一般企業,檔案直接在人才中心的,那就隨便,反正檔案放在人才中心,沒事,交點代管費。
3。如果新的單位是另一個地方的,那重新跳回方法
1,這樣對今后比較方便。
如果是和原單位一個地方的,那就跳回方法2。
三方協議的重要性就是檔案和戶口的關系,其他沒關系。
就是合同的問題了。
擴展資料:
三方協議一旦簽署,就意味著大學生第一份工作就基本確定。
因此,應屆畢業生要特別注意簽約事項。
大學生簽三方協議前,須認真查看用人單位的隸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權。
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則需要經過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審批才能招收職工,協議書上要簽署他們的意見方能有效。
應屆畢業生還要對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門的特殊規定有所了解。
一要明確職務和崗位,否則,用人單位會利用調職的方式,變相壓迫畢業生主動辭職,且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二要防止用人單位不斷用換崗位的方式,反復延長試用期,因為同一個崗位同一個人不能適用兩次試用期。
而換崗位就沒有限制了(其實這招已經不用再防了,根據2008年1月日生效的《勞動合同法》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三要在勞動合同中明確最低的工資標準,最好能將年終獎用條款固定下來,作為工資的一部分。
由于我國暫時沒有對年終獎定性,這個法律空白有可能被用人單位利用,將來成為克扣薪水的一種方式;
四要了解用人單位是否給員工辦理社會保險。
如果沒有社保,等于工資減去很多,還不能享受國家和單位的社保福利。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三方協議
三方協議簽好了怎么毀約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協議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簽訂協議能夠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利。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協議很是頭疼的,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三方協議簽好了怎么毀約,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毀約步驟詳解
1、與簽訂三方的單位取得聯系,委婉的表達想毀約的意愿,說明原因。我建議采取郵件加電聯的方式。因為郵件可以作為書面證據,你告知過原單位相關情況。為萬一出現的'糾紛留好證據。
2、要求原簽約單位出具違約書面退函。
記得一定需加蓋單位公章,因為這樣才有效;此外,許多銀行都設置了違約金,會要求你繳納違約金才肯給你解約函。這時候,你可以想辦法好好談一談。總之,在此環節內想盡辦法拿到蓋有單位公章的解約書才是王道!
3、取得新單位的書面接收函。
注意新單位的簽約時間,及時和新單位HR聯系,了解近況。有不少同學由于原公司拖著不給違約書,導致錯過新單位的簽約。新單位的書面接收函也需加蓋單位公章,因為這樣才有效。
4、將原簽約單位的解約函與新單位的簽收函交至學校相關部門(一般都是招生就業處)換取新三方。
第五步:拿新三方與新的單位簽約,再將簽好蓋好章的新三方交至學校與學院。
三方協議一經簽訂,就意味著大學生第一份工作基本確定。因此,應屆畢業生要特別注意簽約事。高校就業辦的一位老師說,大學生在簽三方之前,要認真查看用人單位的隸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一般具有人事接受權。民營企業和外貿企業則需要經過人事局和人才交流中心才能招收員工,協議書上要簽署他們的意見才能生效,應屆畢業生應該要對不同的人事主管部門有所了解。
二、簽完三方協議還能毀約嗎
是可以違約的,不過一旦應屆生違約會有以下后果:
《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簽署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約,否則違約方就要向權利受損方支付協議條款所支付的違約金,從實際情況來看,就業違約的多是畢業生。
畢業生違約,除本人應承擔責任、支付違約金外,還有對違約畢業生的處理規定。
畢業生一旦違約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在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支付違約金之后才可以重新簽約。畢業生重新簽約時,必須辦理完畢與原單位簽約單位的解約手續(有原簽約單位的書面退函,繳納完成違約金),然后將原協議書上交還招生就業工作處,并換取新的協議書。
三、三方協議簽訂流程
三方協議,就是三方都要涉簽,簽署順序:畢業生-單位-學校,一定不要亂了順序。
(1)學校統一發,或者畢業生敲定工作以后拿著單位接收函到學校領取,一式三份;
(2)畢業生本人填自己的情況,別填錯;
(3)寄給用人單位填寫、蓋章;
(4)返回學校,由學校填寫蓋章;
(5)協議生效,三方各留一份。
拓展閱讀:簽訂三方協議時需要注意以下這些事項:
1、關于簽約保證金和抵押物的問題。
2、關于三方協議違約金的問題:就業協議書規定的違約金額目前沒有形成統一標準,違約金額一般不超過一個月的月薪,事業單位違約金額相對較高。用人單位需在就業協議附加條款中明確違約金額,違約金額特別高的單位要慎重簽約。
3、關于公司的背景問題,公司是否為合法經營的正規單位,特別是要警惕傳銷和詐騙類公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證件和要求提供擔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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