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制定指南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章程,章程起著保證組織的思想統一的作用。一起來參考章程是怎么寫的吧,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公司章程制定指南,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公司章程是什么
公司章程是關于公司管理和運行的公司內部規則,無論是成立有限責任公司還是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在成立之初,都必須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必備文件之一。沒有公司章程,公司則不能成立。公司章程對于公司的作用,就好比憲法對國家的效力。公司股東通過對章程內容的設計和安排,制定出最符合股東利益、公司目的、公司運營特點的權利義務指南和操作規范,最大限度體現公司股東的意志,實現公司自治。
公司章程的重大意義
公司章程對公司的設立及運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既是公司成立的法律要件,也是公司賴以生存的基礎。
首先,公司章程反映了公司的基本情況,公司在對外進行經營活動時,特別是簽訂合同時,根據章程可以判斷出公司的主體資格和經營范圍,保證交易者的安全,減少不必要的市場風險。因此,公司章程有利于提高交易的安全性,維護公司債權人和交易方的切身利益。
其次,公司章程是一種自治性原則,是公司的最高權力組織——股東會制定的,體現了股東和公司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只要公司章程不違背法律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章程可以更為詳盡地規定公司運行和管理的規則,以便在日后操作中共同遵守。
再次,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最高行為規范,規定了管理人員的職責和職權范圍,一家公司必須要有公司章程來約束股東、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規定他們的職責范圍,起到相互監督的作用,并以章程作為內部組織機構部的設置、組成人員、議事規則、各個機構的權限及責任等公司治理的基本規則。
最后,公司章程由出資人或股東制定,且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章程一經注冊登記,即發生法律效力,對公司全體股東具有約束力。如果公司股東之間發生糾紛,或者董事長與總經理發生職務沖突,或者其他公司內部糾紛,公司章程是解決這些糾紛的基本依據。
公司章程的強制性規定及任意性規定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制定公司章程有些是強制性規定,有些是任意性規定。
強制性規定是指在公司章程中必須明確加以規定的,如果沒有記載則不能登記為公司。例如,《公司法》第25條對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章程必須記載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法定代表人等,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公司登記時這些內容不可缺少的。
任意性規定,是指允許公司自行約定的章程內容,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立相關章程的內容。2013年底新公司法的修改賦予了公司更高的自治能力,增強了公司的靈活性,這主要體現在公司章程的制定上,許多內容都可以由公司自行決定。例如,公司可以對股東會表決制度、股東分取紅利、公司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公司治理結構、股權轉讓、公司對外投資,公司擔保等方面進行自主規定。
制定公司章程需要考慮的因素
設立公司,章程不是可有可無的,也不是隨便拿來就可以套用的,盡管章程在結構上有許多共同之處,但每個公司具體情況不同,制定出來的章程內容也有所不同。該如何制定公司章程,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以合法合規為前提
盡管新公司法非常強調公司章程的自治程度,但是這種自治肯定是相對的,都要遵守這么一條法定原則,即“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因此,新法明確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另外,新公司法對公司自治權擴大的同時,國家必然也會逐漸建立起相應的信用監控體系,以防止一些不懷好意之人濫用公司自治權利來謀取不正當利益。企業想健康持續發展,自治權的行使最終還是需要回歸到合乎法律的框架內。
2、區分公司形態,明確要開辦的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
這兩者在公司章程制定上還是有較大區別的。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內容主要記載在《公司法》第25條當中,股份公司章程的主要內容記載在《公司法》第82條當中。可以根據公司的性質來選擇章程的內容。
3、對一些特別事項要在章程中明確規定
例如,在公司成立后,在向其他公司投資或者提供擔保時,是由董事會決定還是由股東會作出決定,都應該在章程中加以明確規定,以免日后說不清楚而導致糾紛。如果不設立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的.職權范圍,也應在章程中有明確規定,章程上對執行董事職權的記載,是以法律形式對執行董事的授權,執行董事也不可眉毛胡子一把抓,該由執行董事辦的一定要在章程中明確規定,不可無權,也不可越權,一切都按規矩辦事,公司才能正常運營起來。
4、有些內容可以在章程中另行約定
即《公司法》對有關問題作出了統一規定,但又允許公司章程對此作出不同的規定。舉例如下:一是根據公司法第3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和有限認繳新增資本,但是如果公司章程規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期紅利或優先認繳出資的,可從其規定等。
5、條款設計要切實可行,不可照抄照搬
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很關鍵的一個環節,制定章程不可有快捷的想法,更不可把別人的章程拿來照搬照抄。不少公司都容易忽視章程內容的作用和義務,不受地方語焉不詳,甚至把章程束之高閣,很多時候違法章程而全然不知。其實,公司章程是公司行為的根本準則,對股東、董事和高管均有約束力。因此,我們在設計章程內容時,除了表述詳細外,還要考慮是否切實可行,是否可操作,不可照抄照搬。
6、由專業人員起草
章程內容比較繁多,特別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更略顯復雜。因此,章程不是任何一個人都可以起草的。在此建議,無論是成立有限責任公司還是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都應委托專業人士根據實際情況起草,起草好了公司章程,公司運營才能更加穩妥。
拓展知識: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需要制定公司章程嗎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需要制訂公司的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重要制度,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二、設立有限公司的出資方式
1、貨幣出資方式
貨幣出資方式是指股東直接用資金向公司投資的方式。股東直接用金錢向公司投資,其認繳的股本金額應在辦理公司登記前將現金出資一次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設的臨時帳戶。
2、實物作價出資方式
實物作價出資方式是指股東對公司的投資是以實物形態進行的,并且實物構成公司資產的主體。實物必須是公司生產經營所必需的建筑物、設備、原材料或者其他物資,非公司生產經營活動所需要的物資,不得作為實物入股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以實物出資的,應當到有關部門辦理轉移財產的法定手續。對于實物出資,必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對于國家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以國有資產為實物出資的,實物作價結果應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資、確認。股東以實物作價出資,應在辦理公司登記辦理實物出資的轉移手續,并由有關驗資機構驗證。
3、工業產權出資方式
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是一種無形的知識資產,它與有形資產不同,它是一種使用權。用工業產權出資,大體上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專利權和商標權,一類是專有技術,指的是制造工藝、材料配方及經營管理秘訣。股東以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作為出資向公司入股,股東必須是該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的合法擁有者,并經過法律程序的確認。股東以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必須對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進行評估作價,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并應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之前辦妥其轉讓手續。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以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20%。
三、簽訂出資協議的注意事項
1、首先要審查股東資格
由于全體股東要對發起設立公司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所以一定要審查好股東的資格,包括股東的人品、能力、家庭情況、資產情況、有無對外大額債務等。并且對股東的身份證明最好進行備份。
2、要明確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而且,全部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一定要明確股東的出資方式和金額。
如涉及以土地使用權及房產作為出資方式,出讓方應當保證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均系經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擁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轉讓。
3、要明確約定出資的時間及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等問題
由于現在時常會出現股東出資不實或拖延出資的情況,所以,在簽訂出資協議時,要明確約定出資的時間,因為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及要明確約定貨幣出資、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財產權的轉移問題,如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若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則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需要辦理所有權或使用權轉讓登記手續的依法辦理登記手續。并且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法律分析:1、法律規定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必須予以載明。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是制定公司章程的藍本。3、制定公司章程,必須充分結合本公司的具體情況來進行。4、制定公司章程,必須注意體現全體股東的意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一條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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