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企業如何應對反傾銷
一、我國企業應對國外反傾銷的現狀(一)我國企業遭遇國外反傾銷案件總數多,對抗指數低,反傾銷稅率高中國白1979年6月遭歐共體糖精鈉反傾銷調查以來,涉及中國產品的反傾銷讕查有700多起,約占世界總數的七分之一.我國遭受反傾銷調查的案件數、最終裁定的比率均居世界第一,而反傾銷的對抗指數卻很低,只有1%左右(對抗指數是指同期兩個貿易國家受到對方反傾銷案件數之比,指標值的高低可以反映出一國對外反傾銷的對抗力,西方國家的對抗指數一般大于1)。國外對我國產品征收的反傾銷稅率通常高達100%一500%.1993年墨西哥對我國鞋類竟征收1【J【】4%的反傾銷稅,創下世界記錄。秘魯的鞋案、巴西的普通鎖案和墨西哥的鉛筆案也分別對我國征收90392%、760%和451%的反傾銷稅。(二】對華反傾銷案中,我國企業應訴率低,勝訴率更低我國已經連續十幾年成為世界上出口產品受到反傾銷調查最多的國家,然而,面對國外頻繁的反傾銷指控,我國企業反傾銷意識不強,反傾銷應訴不力。在已經發生的對華反傾銷案中,至少有50%的企業沒有應訴.中國企業對外國的反傾銷指控往往表現得很冷淡,應訴的企業中勝訴率很低。雖然近年來我國企業應訴率提高到了70%左右,但勝訴率長期徘徊在30%左右。面對反傾銷訴訟,企業如果不應訴,負責案件審理的部門可以做出“缺席審判”,這將意味著被起訴企業不戰而敗。不樂觀的反傾銷現狀對我國經濟產生了負面影響:產品出口受阻、國際市場占有率降低,受阻產品和國外低價進口產品沖擊國內市場.影響國內經濟發展;應訴小力助長了國外的反傾銷訴訟的囂張氣焰,打擊了我國企業出口的積極性。因此,有必要加強我國企業應對國外反傾銷的對策。 反傾銷不僅從微觀層面上阻礙了中國一些商品出口,也間接地對中國經濟的發展產生了影響。反傾銷對中國經濟的影響主要體現在:1、影響中國商品出口2、沖擊國內市場3、惡化中國外商投資環境4、阻礙中國產業結構調整和技術改進的進程。
面對這種局面,我國政府和企業應加強協調配合,同時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政府應加強宏觀調控,同時完善反傾銷應訴機制,促進與國外的交流與合作;
(一)從政府角度看
1、正確認識反傾銷的本質。2、完善我國反傾銷立法。3、政府應加強對外宣傳使我國盡快擺脫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待遇。4、加強宏觀調控政策指引開辟廣闊的市場空間 實現“走出去”戰略。
(二)從企業角度看
1、加大科研投入 優化出口結構
2、規范企業內部管理
3、建立反傾銷訴訟基金 鼓勵企業積極應訴
4、加強與外國企業的聯系與合作
5、加深對進口國的法律了解 拓展信息渠道
只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維護我國企業的利益。 20世紀90年代以來,在經濟全球化的推進中,貿易保護主義也達到了一個新的頂點。它們改變了原來的保護策略和手段,以更加隱蔽的方式實現其貿易保護主義的目的。反傾銷即是其經常采用的一種主要的貿易保護手段。經濟全球化與貿易保護主義原本是對立的,但發達國家在全球的經濟主導地位和它擴張性的本質,決定了現在推行的經濟全球化是發達國家意志的體現。發達國家利用經濟全球化推行他們自己的經濟制度,作為要求他國參加國際經濟的準則,從而達到掠奪他國資源和財富的目的。同時,發達國家又利用制度上的優勢,以合法的理由為借口,通過更加隱蔽的方式設置貿易障礙,以保護其本國的自身利益,從而達到保護自己的目的。因此,通過經濟全球化的推進,發達國家既掠奪了他國又保護了自己。所以,對于國外的反傾銷,我們不能簡單地認為只是一種貿易保護的措施,而應將其同現行的新貿易保護主義聯系在一起,認清其實質。反傾銷是新貿易保護主義實行貿易保護的最高級工具之一,行之也最有效。它具有高度隱蔽性的特征,能夠利用反不正當競爭的合法行為作掩護,實施貿易保護。
近年來,國外對我國出口產品的反傾銷比較頻繁,這雖然有我們自身的原因,但我們認為,其最主要的原因來自國外的貿易保護主義。國外對我國產品頻繁地發動反傾銷,將直接影響我國出口規模的擴大和對外貿易的發展,減少我國企業在國際市場的生存空間和立足之地。
首先,凡遭到國外反傾銷的產品,最直接的損失是對投訴國的出口急劇下降,甚至丟掉該國市場。反傾銷盡管從理論上講不是一種懲罰,而是一種損害補償,但實際效果卻是一種制裁。因為反傾銷的效果并不完全取決于其征稅的多少,即補償結果如何,更重要的是其社會影響力。傾銷一向被認為是洪水猛獸,為各國所深惡痛絕。所以,凡遭到反傾銷的產品將不受歡迎,進口商也就望而卻步。當然,被征收反傾銷稅越高的產品,其市場丟失得就越大。
其次,凡遭到反傾銷的產品,都容易引起各國的連鎖反傾銷,有面臨著喪失全部海外市場的危險。例如,1991年歐共體對我國自行車發動了反傾銷后,1992年,加拿大在毫無道理的情況下也對我國自行車發動了反傾銷。接著,1993年墨西哥、1994年阿根廷等國也對我國自行車相繼發動了反傾銷,最終又導致美國對我國自行車發動了大規模的反傾銷。1995年,美國商務部對我國輸美自行車進行了全面的反傾銷調查,包括各種型號的自行車,受到調查的我國自行車企業多達200多家。對一類產品全部提出反傾銷調查的事情,在美國的反傾銷史上也是罕見的。因此,出口商品在一國遭到反傾銷后,即使對其他國家不存在傾銷或沒有產生危害,也容易引起其他國家的反感,有可能因此相繼喪失多國市場乃至全部海外市場。
第三,凡經常遭到反傾銷指控的國家,其出口的產品容易遭到國外的反傾銷,有可能造成出口的全面萎縮。實踐證明,凡來自于經常遭受反傾銷指控國家的產品,都容易被認為有傾銷的嫌疑,惡名在外。所以,我國的企業如果在出口中不計反傾銷的后果,不僅使自己的產品喪失海外市場,還有可能殃及其他企業的產品,致使許多出口產品無辜受控。這將削弱我國產品的整體出口水平,導致出口的全面萎縮。特別是在世界經濟不景氣時期,貿易保護主義盛行,反傾銷作為貿易保護的有效工具被頻繁地使用,其制裁結果也將更加嚴厲。
過去,由于我國不是WTO的成員,享受不到多邊最惠國待遇。我國產品在國外遭到反傾銷后,往往受不到公正的待遇,當出口產品遭到反傾銷時,投訴國當局沒有義務按照WTO多邊貿易體制下的《反傾銷協議》的有關規則處理,在投訴國按照其本國的反傾銷法審理案件時,對我國產品必然造成較大的歧視,這對我國極其不利。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反傾銷方面的待遇會有較大的改觀,成員國對我國采取反傾銷措施時會遵守《反傾銷協議》。“入世”之后,隨著我國市場規則的不斷健全和完善,政策法規的透明度將不斷地提高,政府和企業的行為也將更加規范。因此,根據《反傾銷協議》中有關規定,并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我們也會有更多的辦法對付國外的反傾銷,但是,我們不能就此放松警惕,在世界市場疲軟的情況下,國外將對我國頻繁地發動反傾銷。這就是說,國外對反傾銷措施的頻繁使用,仍然存在著對我國出口產品進行封殺的危險,使我們疲于應付。美國"9.11"事件發生后,對世界經濟有較大的負面影響,而且這種影響也不是短期的,貿易保護主義勢必再次抬頭,反傾銷則是其最好的貿易保護手段。還應指出的是,根據我國“入世”的雙邊談判結果,“替代國”制度仍然有所保留(15年后才能全面取消),遭受國外反傾銷后的主動權還需要我們積極爭取。所以,國外對我國發動反傾銷后,我們最直接、最主要的對策仍然是反傾銷應訴,而且必須是積極地應訴。
應訴就是打一場“官司”,在應訴中,只要我們準備充分,據理力爭,就會出現有利于我們的結果,即使官司打輸了也會減輕“處罰”,從而保住一定的市場而減少損失。相反,如果我們不積極為自己辯護,甚至不“出庭”抗爭就等于自動放棄。若任憑投訴國當局根據投訴者的單方面證據進行處理,結果絕對不會對我們有利。所以,應訴就要積極地應訴,不能抱有消極的態度,不能敷衍了事,這是不言自明的。只有積極地應訴,才能使我們最終爭取到相對公正的結果,以避免過大的損失和無謂的犧牲。
積極應訴的道理說來簡單,但在實際中我國企業真正能夠做到的卻不多。而在現實中,如果做不到這一點就會受到傷害,貿易保護主義者是不會對我們手軟的。那么,如何才能做好積極的應訴工作呢?下面,我們就根據反傾銷程序和要求作些說明,并提出一些意見和建議:
(一)按要求回答調查問卷,全面準確地提供資料和數據
反傾銷程序發生后,按照其程序要求,反傾銷當局要向有關當事者發放調查問卷,并要求當事各方提供必要的資料和數據(書面)。書面答復是被調查者以書面形式提供的資料,它將作為反傾銷當局審理案件的最基本依據。作為被投訴者,回答好調查問卷是異常重要的。在收到問卷后,被投訴者必須按問卷的要求如實回答,而且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返回問卷。如果被投訴者沒有按照問卷的要求回答;或提供的資料、數據不準確,不真實;或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問卷返回給反傾銷當局,都將被該當局判定為不可靠資料而不予采用。根據“最佳資料”原則,該當局將以投訴者提供的資料為審理依據。所以,在遭到國外反傾銷時,我國企業必須嚴格地按照調查問卷的要求回答問卷,絕不能應付了事,更不能弄虛作假。如果回答問卷或要求提供的資料涉及商業秘密的,可以要求對方反傾銷當局予以保密。
(二)收集和分析投訴者的資料,充分準備抗辯
準備充分的材料,在聽證會上進行強有力的抗辯,是反傾銷應訴能否取得成效的一個重要的環節。反傾銷程序啟動后,反傾銷當局要按程序組織聽證會,允許利害雙方各自陳述意見,實際上是給投訴者與應訴者一次與調查官員直接見面,申述理由的機會。我們應當充分利用這一機會,在積極收集有力證據的基礎上駁斥對方的理由及主張,以贏得對方反傾銷當局的理解。所以,參加聽證會是反傾銷應訴非常重要的一環。我方代表如果能夠出席聽證會,說明情況表達我方立場,對裁決結果往往有重大的影響。因為,只有在聽證會上,我方代表才能有機會直接向對方反傾銷調查官員充分說明理由,也只有通過面對面的解釋和說明,才能更容易博得調查官員的理解和支持。我們還要清楚的是,作為投訴者,他們是不會放過這個好機會的。而且,從初裁到終裁這段時間里,他們還會進一步收集我方更多的新證據,謀圖在聽證會上置我方于死地。因此,我方也必須密切注視對方的動向,不斷收集他們的新資料,通過整理分析,尋找其弱點,以便在聽證會上據理力爭,駁倒對方。只有這樣,才有最終獲勝的機會。即便敗訴,也能夠最大程度地減少損失。
(三)傾銷與損害要分頭做工作,爭取最好結果
反傾銷裁決的作出必須具備3個因素:一是要有傾銷的事實,二是必須有損害的存在,三是傾銷和損害必須存在因果關系。無傾銷行為就談不上損害,有傾銷行為而無損害的存在也夠不成反傾銷,找不到傾銷與損害的因果關系則不能反傾銷。所以,反傾銷措施的實施,必須在傾銷與損害兩個條件同時具備,并能確定存在因果關系的情況下才能得以進行。
在國際反傾銷中,各國的反傾銷機關一般由兩個部門組成,一個部門調查是否有傾銷的事實,另一個部門則調查是否有損害的存在。如美國調查傾銷存在的部門為商務部,調查損害事實的部門為國際貿易委員會。在反傾銷的調查中,這兩個部門分頭工作,互不溝通,以表明反傾銷結果的公正性。而且,按照《反傾銷協議》的規定,兩方面的工作應當同步進行。所以,在遭到國外反傾銷投訴后,我們要對調查傾銷和損害的兩個部門分頭做工作,盡最大努力減少損失。以美國的反傾銷為例,反傾銷程序發動后,首先由商務部調查有無傾銷的事實,如果沒有,則反傾銷調查程序即告終止;如果存在傾銷,則由國際貿易委員會調查是否有損害的存在。如果沒有,反傾銷調查程序也即告終止;如果存在,則進行初裁。初裁的結果是采取征收臨時性反傾銷稅、價格承諾等措施。所以,從反傾銷程序啟動到初裁之前是我們分頭做工作的第一個機會,能爭取反傾銷程序終止的可能性最大。即使不能全勝,初裁的結果也會對我們有利。初裁后,反傾銷的兩個部門還要進一步分別調查核實,以決定終裁。從初裁到終裁這段時間里,是我們分頭做工作的第二個時機。若工作做得好,有可能推翻初裁結果。即使做不到,只要終裁結果好于初裁結果,也是很有收獲的。終裁征收的反傾銷稅采用的是“多退少不補”原則,即初裁的結果高于終裁結果的,則將初裁多征收的反傾銷稅退還給被征收者,若初裁的結果低于終裁的結果,終裁需要多征收的那部分反傾銷稅也不再補征。因此,在對兩個部門分頭做工作時,初裁是關鍵。在初裁工作不太有利的情況下,還要全力以赴做終裁的工作。只要我們分頭做了工作,就會將反傾銷的損失降到最低。
(四)爭取區別稅率,維護公平競爭
爭取區別稅率,就是在反傾銷應訴中,應訴企業要爭取個案處理,以便同不應訴企業區分開來,防止“搭乘車”現象的發生。這樣做的意義在于:首先,可以不斷消除發達國家的“非市場經濟國家”的觀念,促使他們盡量不采用“替代國”制度。替代國制度除其本身對我國具有極高的歧視性之外,其不合理性還在于對凡來自于我國所有的同類產品征收統一的反傾銷稅。因此,個別企業的應訴,事實上是代所有的企業去應訴,而不去應訴的企業反倒坐享其成。誰應訴,誰吃虧,不應訴企業則可胡作非為。其次,能夠使應訴企業單獨享受應訴成果,實現出口的公平競爭。我們知道,反傾銷應訴的費用是非常高的,需要計入企業的成本。如果應訴企業與不應訴企業共同享受應訴成果,則顯失公平。再有,出口競爭是比較激烈的,應訴企業通過自己的努力能夠保住市場,而不應訴企業由于被征收了反傾銷稅自然就會被淘汰出局,這是非常公平合理的,也符合市場競爭的要求。第三,能夠貫徹“誰應訴,準受益”的原則。國外對我國發動反傾銷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我國企業出口無序競爭。他們多頭對外,競相壓價,自亂了市場,很多問題是由非法企業從中漁利造成的。遭到國外反傾銷后,非法企業都不見了蹤跡,而應訴的企業則都是受了牽連的合法企業。他們在混亂的出口競爭中已經吃盡苦頭,還要承擔反傾銷應訴的責任。因此,根據“誰應訴,誰受益”的原則,政府可以通過一些傾斜的政策,如在出口配額、許可證等方面對應訴企業予以一定的照顧,以資鼓勵。同時,也使那些非法企業無機可乘,使不參加應訴的企業得不到優惠。
(五)在適當情況下提出價格承諾,爭取反傾銷的主動
價格承諾也是反傾銷應訴可爭取到的一種結果,是反傾銷被投訴者與反傾銷當局之間達成的一項提價協議。被投訴者承諾按提價協議規定的價格出口,可以消除因傾銷對進口國造成的損害或損害威脅。所以,這種方法也能對進口國的損害作出補救,因而進口國在一定場合下也愿意接受。
價格承諾是在確定了出口產品對進口國既有傾銷又有損害后果的前提下采用的,它的期限與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基本相同。但是,它的意義在于,價格承諾的撤回較之爭取通過復審來撤銷征收反傾銷稅相比相對更加容易,這對被投訴者掌握主動比較有利。價格承諾對被投訴者有利的方面還在于,這樣做不會使其丟掉市場。因為,征收反傾銷稅的責任是由進口商來承擔的,凡被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出口市場都會急劇縮小。而且,如果出口商為此給予進口商一定補貼的,進口國當局將會加倍征收反傾銷稅。而價格承諾的責任則由被投訴者來承擔,盡管價格會立即提高,但不會因此而丟掉市場。價格承諾可以由反傾銷當局提出,也可由被投訴者提出。作為被投訴者,提出價格承諾是需要把握時機的,既不能過早也不能過晚。如果在傾銷幅度和損害程度尚未最終確定的情況下就提出價格承諾,有可能為自己背上一個無辜的包袱。但價格承諾提出過晚,反傾銷當局有可能不予采納。所以,提出價格承諾,被投訴者是需要把握時機的,要密切注視反傾銷的進程,以待抓住機會。因此,在適當的情況下主動提出價格承諾,對被投訴者來說不失為一種應對策略。價格承諾達成之后,反傾銷案即告結束。但如果被投訴者不能很好地遵守提價協議,反傾銷當局仍然會按照應征幅度征收反傾銷稅。
價格承諾在歐美的反傾銷法中都有規定,世界貿易組織的《反傾銷協議》(第八條)對此也作了規定。實踐中,歐盟對價格承諾采用得較多,而美國采用得較少,但并非不能爭取。過去,我國的出口企業與歐盟達成過一些價格承諾的協議,后因我國的一些企業未能很好地遵守而導致歐盟不再愿意對我國采用。因此,今后我國企業應提高自身的信譽,在適當的情況下還應積極爭取價格承諾,以期把握主動。
公司如何應對員工提出勞動仲裁
你好,我們公司在2018年6月底入職了一個員工,當時約定試用期三個月,三個月后繳納社保。同年9月份為其繳納社保,并且從無拖欠工資。2019年1月23號員工提出離職并再也沒有來公司工作過,25號接到仲裁局電話該員工以勞動期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提出仲裁要求賠償雙倍工資。(這一點確實是公司人事部疏忽)之后員工又要求公司提供離職證明以便入職新公司。請問,這樣的情況下1.如何為公司去爭取權益。2.公司是否需要出具離職證明。謝謝你好!建議先協商,畢竟員工試用期過了之后用人單位就應當及時簽訂合同的,如果試用期到期員工轉正了雙方卻沒有簽訂合同的話是不合理的!
一 、“事前預防”是基礎
1、完善企業的規章制度,確保員工手冊與規章制度合法有效。
根據勞動部門的統計發生,很多單位最終在勞動仲裁案件中敗訴,有一大部分是因為其員工手冊與規章制度最終沒有得到法律的認可,其中一些是因為制訂規章制度的程序不合法,沒有民主程序,沒有公示程序,一些是因為制訂規章制度的內容不合法,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最終導致了規章制度無效,并進而直接導致企業在勞動仲裁與訴訟中敗訴賠償。
因此,完善好企業的規章制度是企業應對勞動糾紛第一要素,也是最重要的一環。而往往就是這個最重要的環節被很多企業所忽略,很多單位直接在網上下載個所謂的規章制度模板,然后直接就拿到企業管理中適用了,這為以后企業的用工埋下了巨大的用工風險,這也是實踐中勞動案件企業敗訴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
2、企業各部門要加強配合,加強員工考核,收集證據。
在企業的規章制度完善好后,接下來就是如何適用規章制度的問題了。因為制訂的再漂亮的規章制度,如何不能有效與實踐操作融合,對企業來說也是沒用的。實踐中企業應當通過日常的管理與培訓,向用人部門解釋制度的適用標準,最終讓用人部門清楚知道,哪些行為是企業鼓勵的,哪些行為是企業不允許的,哪些行為是企業絕對禁止的,違反了就有可能要面臨著被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嚴重處罰。
通過這樣的日常管理,讓用人部門加強對員工的日常考核,這樣才能適時發現員工違法違紀情況,才能在員工出現違法違紀情況時,及時發現與固定證據,為以后仲裁與訴訟保存足夠的證據。
3、完善企業的制度設計,包括考勤管理,工資結構等。
在實踐案例操作中,有一大部分的訴訟請求面臨的是勞動者提出的加班費的訴請,很多單位敗訴的根本原因就是因為企業在制度設計的時候存在缺陷。要想減少員工因為加班問題與公司出現糾紛,就必須提前對考勤、工資結構作出一個有效的設計,才能有效的避免這些勞動糾紛。
二、 “事中應對”是關鍵
1、企業應積極應對仲裁與訴訟,不要輕視。
目前實踐中,企業在勞動仲裁案件敗訴率高,單位對仲裁案件不重視也是一個根本原因。有的單位甚至認為員工屬于無理取鬧,仲裁根本不用理,有的連開庭都不去,這最終導致了仲裁委的缺席判決,可想而知,這樣的判決結果對單位肯定是不利的。有的案件標的大的還好,還有到法院起訴重新認定的機會,碰上一些標的小的(仲裁標的少于12個月的最低工資),直接適用一裁終局,單位連辯解的機會都沒有,就得賠償,結果肯定是不理想的。
2、尋求專業勞動法律師幫助,全面了解仲裁的法律風險,知已知彼。
由于勞動案件的特殊性,企業與員工在庭上,往往是“針尖對麥芒”,對抗性非常強,很多案件往往從勞動仲裁、一審、二審,有點甚至在高級人民法院打再審,但快律律師認為,案件要區分特殊性,企業在面對勞動糾紛案件時,最先應該做的是先讓專業的律師對案件進行一個全方位的分析,然后區分情況處理。
如果是經過專業律師看過,案件確實是單位證據不足,訴訟風險很高,賠償可能性很大,那么單位就不如在仲裁委,法院組織下進行調解,以把訴訟的風險降到最低,以免造成更大的損失。如果是專業律師看過,認為單位證據充足,訴訟風險低的,則可以繼續走程序走下去。
通過這一程序,可以有效幫助單位加強處理案件的主動性,降低訴訟風險,避免不必要的麻煩。試想想,如果一個單位必敗的案件最終被生效的判決確認,對單位來講不僅僅是賠償那么簡單,更重要的喪失了企業管理的權威性與主動性,對其他員工會產生不利的影響。如果只是賠償還好處理,要是碰上員工要恢復勞動關系,試想想,判決后單位將會多么的不利,不僅要支付其訴訟期間的工資,而且還要重新給其安排工作崗位,這對企業管理造成的負面影響是無法想象的。
三、 “事后總結”是必須
1、通過發生了的訴訟仲裁案件,查找到企業的管理漏洞,盡時完善。
在訴訟仲裁案件中,通過員工的訴訟抗辯,找到企業管理中的漏洞,進而完善自己。在實踐案例中很多員工都會提到一個加班費的問題,企業可以根據員工提出的質疑,迅速查找到企業工資結構中的不足,重新設計自己的考勤管理。有的員工提出規則制度沒有書面告知,沒有經過民主程序,這些都可以及時進行修正,進而完善。
但在事后總結這一塊,最怕的就是有的單位花了錢又不買教訓,好了傷疤忘了疼,今天賠償個雙倍工資,賠償了幾十萬,明天又來一個沒簽勞動合同的,這樣的單位都是有問題的企業。已經出現的法律問題,要想辦法解決和應對,如果出了問題不總結,那么企業永遠都會有法律風險的。
2、完善人力資源的配置,加強人力資源的管理。
很多企業對人力資源不重視,有點讓行政兼任,有的讓法務兼任。但隨著用工單位的不斷狀大,人力資源的工作將越來越多,企業在勞動用工方向將面臨著越來越多的法律風險,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企業沒有一個專業的人來做這一塊事情,肯定容易出現各種各樣的法律風險。
公司對勞動關系的抗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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