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協議退出的規定?
目前我國調整合伙糾紛的法律包括《民法通則》和《合伙企業法》,一般來說退伙有兩種方法:1、按照合伙協議中關于退伙的約定,當退伙的條件成就時可以要求對方退伙。2、可以訴訟到法院要求對方退伙,訴求合理,則可以退出合伙。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條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第三十一條合伙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第三十二條合伙人投入的財產,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第三十三條個人合伙可以起字號,依法經核準登記,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第三十四條個人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第三十五條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民法典關于退伙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原則上應予準許。但因其退伙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考慮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等情況,確定其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該條盡管沒有明確用“聲明退伙”的概念,實際上是暗含著允許合伙人聲明退伙的規定,但遺憾地是對其具體的適用條件沒有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四十七條 合伙協議未約定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這里所講的退伙事實上是聲明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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