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被別人注冊了怎么辦
商標搶注可以按照下面方式補救:
1、如果被搶注商標處于初審公告期,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2、如果被搶注商標已核準注冊,可以在該商標注冊后五年時間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申請;如果被搶注商標屬于馳名商標,提出撤銷申請的時間沒有限制。
3、如果被搶注商標在注冊后長期沒有進行使用,可以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為由向商標局提出撤銷申請。
4、重新注冊商標,商標不能與原商標近似。
一、注冊商標的程序:
1、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的規定,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
2、商標審查;
3、初審公告。需要強調的是,經過商標局初審通過的商標,要在刊登公告三個月后無人提出異議才可以注冊完成,該商標即受法律保護;
4、注冊公告;
5、領取商標注冊證。
二、注冊商標需要的材料:
1、《商標注冊申請書》一份。委托商標代理組織代為辦理的,還應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一份。
2、商標圖樣。
3、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經發證機關簽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申請填報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不得超過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
4、辦理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申請還應提交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和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5、用人物肖像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必須提供肖像權人授權書并經公證機關公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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