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個人合伙散伙清算流程為:1、清理合伙財產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2、將與清算有關合伙企業沒有了結的事務全部處理完;3、清繳所欠稅款后;4、編制清算報告,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企業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八十五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律分析:總體說,合伙解散時應該按前述合伙法的規定順利處理財產。但到具體處理時還應該掌握:(1)合伙解散,如何處理財產首先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2)處理財產要符合合伙協議的規定。(3)如果沒有書面協議按多數人或財產多數額處理,但要保護少數人的利益。(4)無論是退伙還是合伙解散,合伙人既應享受權利也必須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八十九條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分配。
先用財產支付清算費用,然后償還合伙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所欠稅款,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合伙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后仍有剩余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伙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按《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合伙企業法》第九十二條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合伙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法律客觀:《合伙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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