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延長試用期是否合法?
一、公司延長 試用期 是否合法? 法律并沒規定不許延長試用期,但是對試用期的長度有限制。 勞動合同期限 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 勞動合同 ,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只要試用期總長度符合這一規定即可,另外關于試用期延長,用人單位必須有合理理由,否則應該視為你已經轉正,因為這涉及勞動合同的變更。對于只能簽訂一次試用期,這個與你的情況并不相符。比如你 辭職 ,然后再次回到這個單位的話,這種情況就不能再約定試用期了,主要是針對這種情況。 另外,試用期延長實際是勞動合同的變更,你是可以拒絕變更的,這樣單位要么讓你轉正,要么就得解除勞動 試用期的時間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如果勞動合同已經明確約定適用期,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更改。如需更改,需要取得勞動者同意,否則,其延長決定無效。 《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綜上所述,員工在入職之前會有一段時間的試用期,對于試用期多是三個月或者是六個月,法律沒有明確要求不允許延長試用期,但是對其最長時間范圍是有要求的,即不允許超過六個月,是根據其勞動合同的約定的工作年限而定,如果過長則為不合法。
企業能否隨意延長試用期
企業不能隨意延長試用期,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試用期延長
試用期延長一、員工試用期可否延長1、在經過雙方一致協商后,可以選擇適當地縮短試用期,也可以適當地延長試用期限,但延長后的試用期仍不得超過法律所規定的試用期上限。法律對試用期的限制規定有以下幾點:(1)如果該勞動合同是短期的,例如勞動合同期限本身不超過3個月,那么該勞動合同不能夠約定試用期。(2)如果該勞動合同是以工作任務完成進展為期限的,那么該勞動合同不能夠約定試用期。(3)如果該勞動合同對象是非全日制用工的,例如兼職等,那么該勞動合同也不能夠約定試用期。(4)如果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試用期,即單獨設定了試用期,那么此試用期是無效的,這個試用期限就是勞動合同的期限。(5)同一個公司只能對同一個員工約定一次試用期。關于試用期的工資,可以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但是不能夠低于這個公司同樣崗位的最低一檔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或者不能夠低于雙方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6)所以公司到底能否延長一個員工的試用期呢,答案是肯定的,當然也是有一定條件和限制的。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二、試用期延長的限制條件有哪些1、公司不能單方擅自延長試用期期限,如果公司單方面決定延長試用期,那么該決定是無效的。公司必須和員工經過一致協商后,才可以合法延長試用期。2、試用期是有時間的上限的,它與勞動合同的期限相對應,這是法律強制的規定。如果公司延長的試用期超過了這個上限就是無效的,即使公司和員工協商一致后約定的延長試用期,那也是無效的。3、如果公司和員工約定好,在法律允許范疇內雙方約定將試用期延長,那么這種情況不屬于上面提到的“同一個公司只能對同一個員工約定一次試用期”的情況。即這種情形不屬于公司對員工約定了2次試用期,而是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合意后對勞動合同的內容做出了變更。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或者到華律網咨詢專業律師。
試用期是否可以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由此引出問題:企業是否可以與員工協商延長試用期? 案例:某房地產公司聘用了王小姐,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約定的試用期為三個月。三個月期內,公司發現王小姐表現欠妥,工作能力不高,但是本人的工作態度較好,所以一方面擔心王小姐的能力會不勝任工作,另一方面又希望給王小姐一個機會,如果王小姐的能力能夠有所提升,在此情況下,公司倒是愿意繼續留用王小姐。在此情況下,公司想延長王小姐的試用期,不知是否合法? 律師分析: 1、公司與員工所約定的試用期是合法的。 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最長可以約定六個月的試用期。現在公司只與員工約定了三個月的試用期,肯定是一種合法的約定。 2、由于合同所約定的試用期不到六個月,延長試用期有一定的空間。 就是因為公司與員工所約定的試用期不到六個月,不到法定的最長期限,所以延長試用期才有一定的可能性。如果公司本來就是與員工約定了六個月的試用期,則肯定是不能再延長的了。 3、如果王小姐不同意延長,公司是不能單方延長試用期的。 如果公司向王小姐表達延長的愿望,而王小姐拒絕延長的話,則公司無權單方延長王小姐的試用期。因為三個月的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的一個條款,是雙方協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公司沒有單方變更合同的權利。 4、如果王小姐同意延長,則公司將試用期延長到六個月的做法是合法的。 如果王小姐同意延長,則公司與王小姐延長試用期的行為,就是一種雙方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而且變更之后的試用期條款符合法律的規定,沒有超過法律對于試用期的最長規定,所以是一種合法的行為。 5、公司需要跟王小姐簽訂書面的變更協議,才能保證合法性。 《勞動合同法》規定,變更勞動合同,必須簽訂書面的變更協議方可。所以公司與王小姐變更試用期條款之后,一定要簽訂書面的變更協議,才能保證其變更行為的合法性。 附變更協議一份如下: 變更協議書 甲方:公司乙方:個人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達成變更協議如下: 原勞動合同第×條所規定乙方的試用期為三個月的條款,經雙方協商一致,變更為試用期為六個月,起始日期為×年×月×日至×年×月×日。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不變。 此協議從雙方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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