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民事責任 《 著作權法 》第47條對上述 侵權行為 規定了以下幾種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1、停止侵害。是指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正在實施的侵犯他人 著作權 的行為。無論侵權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都必須停止侵權行為,防止侵害擴大,以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被侵權人有權直接阻止侵權活動,也可以要求主管部門或法院責令停止侵害。 2、消除影響。侵權行為如果給權利人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具體適用原則是對等原則,即侵權行為造成影響的范圍有多大,就應在影響所及的范圍內消除影響。這種方式屬于非財產性責任承擔方式。 3、賠禮道歉。民事法律責任意義上的賠禮道歉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與日常生活中的賠禮道歉不同。這種方式也是非財產性的責任承擔方式之一。 4、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侵權行為人以自己的財產補償其行為給著作權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它以侵權行為給權利人造成實際經濟損失為前提,若未造成經濟損失,就不適用該責任方式。 (二)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對 侵犯著作權 行為人所給予的 行政處罰 ,行政責任的承擔方式包括: 1、沒收非法所得。即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對侵權人因侵權行為而獲得的收益,全部收繳國庫。 2、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以防止侵權行為人的復制品在公眾中繼續流傳而造成不良影響。 3、罰款。對于違反《著作權法》第48條的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非法經營 額5萬元以上的,可處以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下的,可根據其情節輕重,處以25萬元以下的罰款。 4、沒收用于制作復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設備等。以防止其繼續從事非法復制等侵權行為。 (三)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侵權人實施的侵犯著作權的行為觸犯 刑法 ,依照刑法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我國《刑法》第217條明確規定“ 侵犯著作權罪 ”是以營利為目的,違反著作權管理 法規 ,侵犯他人著作權, 違法所得 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 罰金 ;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構成侵犯著作權犯罪,行為人就應承擔刑事責任,受到刑法制裁。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 第五十三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無害化銷毀處理侵權復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復制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故意制造、進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
著作權是著作權所有權人擁有的合法受保護的權利,凡是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和授權,不按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的,都構成著作權侵權。如果給著作權人造成了實際損失,侵權人應該給予著作權人相應的損失賠償。
1.確定著作權侵權人在互聯網上被他人誹謗后想要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首先要確定誰是侵犯我們的人。網絡侵權的案件當中,大家由于在網絡上發表內容,其所使用的個人名稱基本都是虛構的信息,針對于這個情況需要明確實際使用人是什么人,這樣才能確定起訴主體。
2.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義務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行為大致有兩種,一種是為網絡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平臺,一種是向網絡用戶提供信息、產品或者服務。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向網絡用戶提供信息時如有誹謗行為,則作為直接侵權人出現,此時侵權人比較容易確定,只要追責運營網絡平臺的公司即可。
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信息發布平臺時,直接侵權人首先是網絡用戶,基本沒有爭議。不容易確定的是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也應當承擔法律責任,這個時候可以通知刪除,平臺有刪除義務!該通知可以自己動手,也可以委托律師出具律師函。無論何種途徑 ,都應當注意文件中必須包含以下內容:
1.通知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
2.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網絡地址或者足以準確定位侵權內容的相關信息;
3.通知人要求刪除相關信息的理由。
3.著作權侵權證據固定網絡侵權案件中的證據固定雖然被我安排在最后寫,但在實踐中收集固定證據是應當從知道被侵權的時候開始的,所以一定要引起重視。關于證據固定主要分為兩個方面,一個是誹謗(侵權)的證據,另一個是遭受損失的證據。
4.確認侵權管轄法院進行起訴網絡侵權首先得找到有管轄權的法院,侵犯隱私權糾紛多為侵權之訴,根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侵權之訴,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在實踐中,侵權行為實施地一般指報刊的引發地和傳閱地,侵權行為結果地包括受侵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住所地(隱私權糾紛公民住所地),除此之外,為應對網絡侵權,法律規定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20修正)第五十四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著作權侵權的具體細節: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
的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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