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權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商業秘密權的法律特征:
1、價值性。該商業秘密具有經濟性、實用性等價值;
2、保密性。即商業秘密所有人已經對該秘密采取了必要的保護措施;
3、秘密性。即該商業秘密不為公眾所知悉。
【法律依據】
《反不當競爭法》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我國保護商業秘密的法律是什么
我國現在還沒有針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問題專門立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是通過《合同法》、《勞動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刑法》的有關規定來實施的。
一、《合同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
通過簽訂合同,在合同中加入保護商業秘密的條款,約束合同當事人。
二、《勞動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
《勞動法》22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
《反不正當競爭法》認定侵犯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三種情形: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上述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 、《刑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
1997年3月第八屆全國人大修改通過的新刑法第七節中明確規定: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商業秘密的節選:
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商業秘密概念及侵犯商業秘密的表現
快啊···· (一)商業秘密的概念
商業秘密(Trade-secret)是國際上較為通用的法律術語,不同國家的學者對此有著各自的見解。有的學者將其稱為有關商務內容的技術秘密;有的則稱之為不具有獨立性或整體性技術秘密,或泛指生產、流通領域中為少數人獨占的非專利技術;還有的學者將其稱為工商秘密。依據我國反不當競爭法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一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經濟價值和實用價值,且權利人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這里的技術信息是指在產品的生產和制作過程中的技術訣竅和秘密、非專利技術成果、專有技術。這里的經營信息是指與經營銷售有關的保密資料、情報、計劃、方案、方法、程序、經營決策等。
(二)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
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目前有兩種說法,即:三性說(秘密性、價值性、保密性)和四性說(秘密性、價值性、實用性、保密性),本文主張三性說,即:秘密性、商業價值性和保密性。
1、秘密性。這里的秘密性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這是商業秘密的核心特征。不為公眾所知悉應當理解為權利人沒有采取任何公開的措施,主觀上不愿為公眾所知,客觀上沒有采取公開措施,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把握。一是商業秘密的秘密性是相對的。這里的相對僅指不為權利人以外的其他人以違反誠信原則的方式而知悉。如違反合同約定、違反單位保密規定等。若權利人將自己的商業秘密告知參加使用這種秘密的人或認為能夠保守此秘密的人等等,這些情況都不影響商業秘密的秘密性。用正當合法手段獲取商業秘密,也不構成對商業秘密的侵害。二是商業秘密要具有一定的新穎性,不能把公共領域內的信息當作自己的商業秘密。比如有獎銷售活動,一般人都懂得這種營銷手段,通常情況下是不能作為商業秘密的,但有獎銷售具體的操作細節,如時間、獎勵方式等,仍然具有秘密性,一旦被競爭對手知道,公司的促銷效果就難以達到,這種營銷手段的具體操作細節具有新穎性,是可以作為商業秘密來保護的。三是商業秘密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所謂不能從公開渠道獲取,實質上是要求商業秘密不能向社會公開,也就是說不能向不特定的人員透漏,向特定的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公開不是向社會公開。
2、商業價值性。商業價值性是指商業秘密能通過現在或將來的使用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價值和競爭價值。需要指出的是,這里所講的價值既包括現實價值也包括潛在價值。因此,不管是現實的可直接使用的商業秘密,還是正在研究、試制、開發中而具有潛在的、可預期的價值的信息,也不管是對生產、銷售、研究、開發等生產經營活動直接有用的信息,還是在生產經營中有利于節省費用、提高經營效率的信息,如某些失敗的技術研究資料和經營信息等,對權利人改進科學實驗或者經營思路具有重要價值,對競爭對手也十分重要,其本身蘊涵著潛在的經濟利益,可以帶來競爭優勢,都屬于商業秘密。
3、保密性。保密性是商業秘密所具有的本質屬性,是商業秘密得以存在的保證,法律意義上的商業秘密,除了要求具備上述的兩項客觀特征外,權利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保密意圖。即:權利人對其所產生的符合商業秘密客觀特征的信息,必須采取能夠明確顯示其主觀保密意圖的保密措施,才能成為法律認可的、受法律保護的商業秘密。比如,設立保密部門,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和競業禁止協議等。
侵犯商業秘密的表現
1.商業秘密的概念: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權是權利人勞動成果的結晶,商業秘密權是權利人擁有的一種無形財產權,反不正當競爭法將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禁止是十分必要的。商業秘密不同于專利和注冊商標,它可以為多個權利主體同時擁有和使用,只要獲得及使用手段合法。如自主研究開發,或者通過反向工程破譯他人商業秘密等。
2.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是指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1995年11月23日發布)指出,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3)根據法律和合同,有義務保守商業秘密的人(包括與權利人有業務關系的單位、個人,在權利人單位就職的職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在實踐中,第三人的行為可能與侵權人構成共同侵權。
3.行為要點: (1)認定是否構成侵權,必須首先依法確認商業秘密確實存在。
(2)行為主體可以是經營者,也可以是其他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范的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實施者,絕大多數要求其具有經營者的身份,而侵犯商業秘密的人則不受該限制。
(3)客觀上,行為主體實施了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實施的方式有盜竊、利誘、脅迫或不當披露、使用等。
(4)以非法手段獲取、披露或者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已經或可能給權利人帶來損害后果。
4.法律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規定的處罰方式,一是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二是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實踐中,權利人還可依照合同法、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對違反約定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要求制裁。此外,我國刑法第229條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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