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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后所說的管理人是什么?哪些人有資格作為破產管理人?(破產管理人的資格認定是什么)

首頁 > 公司事務2023-05-03 07:05:44

破產重整管理人由誰擔任

法律主觀:

根據你所說的情況, 企業破產法 第二十四條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可以在征詢有關社會中介機構的意見后,指定該機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管理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四條 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可以聘任債務人的經營管理人員負責營業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九條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十條 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債務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 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

什么是破產管理人?

  破產管理人,是指破產宣告后,在法院的指揮和監督之下全面接管破產財產并負責對其進行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的專門機構。
  關于破產管理人的選任方式,各國存在三種立法例:
  1、由法院選任并指定破產管理人
  這為日本、西班牙、法國、比利時等國采用。(我國現行破產立法也是采用這一方式)。法院在破產程序中決定指定何人為破產管理人,債權人會議一般不得干預。但債權人會議對法院指定的破產管理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這一方式最大的優點在于效率高,破產管理人能及時產生,但其主要弊端是債權人的共同意志難以充分體現。
  2、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破產管理人
  這以美國、瑞士、加拿大等國為代表。在這些國家破產宣告后,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破產管理人,在破產宣告至破產管理人被選任出來前或債權人會議一直未選任出破產管理人兩種情況下,由法院任命臨時破產管理人負責清算事務。這一方式反映了破產法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基本功能要求,“徹底貫徹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的自治精神”。但這一方式的不利之處是效率低,可能會出現債權人會議選不出破產管理人的情形。
  3、由債權人會議選任和法定權力機關指定
  這以我國臺灣地區和英國為代表,但這種選任方式可能導致事權不一,因而受到較多的批評。   我國破產立法究竟應采用何種方式?本文認為可從以下幾方面來考慮。首先,從破產管理人的地位來看。在英美法系破產管理人為受托人,在大陸法系則無定論,理論上可歸為代理說、職務說和代表說三類觀點。這些觀點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都不全面完整。目前,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接受破產管理人具有獨立的地位,不是任何一方的利益的代表,當然,也不是債權人利益的代表。因此,破產管理人的選任可說是一項較獨立的工作。我們認為,目前我國采取法院指定破產管理人的方式是比較合適的。由于破產程序是在法院主持下進行的法律程序,由法院選任破產管理人,在理論上并無不妥,在實踐中能及時產生管理人,保證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其次,一國采用何種立法例,要考慮該國的自身利益、價值取向、立法精神和目的、法律體系及其相關輔助制度、法律傳統等因素即要從本國國情出發。破產管理人制度也不例外。考慮到我國訴訟結構形式受大陸法系職權主義影響較深,具有職權主義訴訟結構的一般特點,破產管理人階層尚處于發育階段;而且,市場經濟體制也處于發展階段,各種相關的輔助機制,保障制度還十分欠缺,在公正與效率的較量中,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公正仍將是主導。所以,由法院選任破產管理人是適當的。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破產法的基本功能是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而債權人會議對破產管理人的監督是保護債權人利益的關鍵,如果對破產管理人的選任,債權人會議不能予以有效的監督,這與破產法基本功能的要求是不相符的。因此,為了保障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保護全體債權人的利益,在法院選任管理人后,如有正當理由,可經有表決權債權總額一定比例的債權人表決通過,向法院申請更換管理人。

破產管理人資格認定有哪些

破產管理人 資格認定有哪些 我國《 企業破產法 》第24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時,應同時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根據 債務人 實際情況,指定有關部門、機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組成的 清算 組或者依法設立的 律師 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 破產清算 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 債權人 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執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同時,《企業破產法》還規定了管理人員的消極資格,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資格證書; (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4)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和辭去職務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破產管理人的職責 管理人執行職務,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列席 債權人會議 ,向債權人會議報告職務執行情況,回答詢問;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并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1.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2.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3.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4.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5.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6.管理和處分債務人財產; 7.代表債務人參加 訴訟 ,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9.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破產管理人在現今的市場經濟中有著重要的作用,因為有關的問題處理涉及到的法律條例的獲悉以及解決都是通過破產管理人進行的操作,所以有關的當事人在案件的處理中需要積極的配合破產管理人,這樣自己的事情解決就會減少不少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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