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未出資對公司應承擔什么責任?
一、股東未出資對公司應承擔什么責任? 股東若沒有按章程約定的義務繳納出資額,則他應該承當兩種責任:向公司補足出資以及向其他股東承擔 違約責任 。對于非貨幣財產出資不實的兩種責任,一是補繳差額的責任;二是連帶補繳差額責任。因此,股東必須依法履行出資義務,違反出資義務的行為,在公司成立之前,屬 民法典 上的違約行為。 一般規定 公司法 第四百八十六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 公司章程 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 有限責任公司 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該條是對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一般規定,股東若沒有按章程約定的義務繳納出資額,則他應該承當兩種責任: 1、向公司補足出資; 2、向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關于非貨幣出資不足的特別規定 公司法允許股東以非貨幣資產的方式出資,而且非貨幣出資的數額可高達注冊資本的70%,但是非貨幣出資有相當大的不確定性,增加了非足額出資的可能性。 因此公司法第四百八十九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 公司設立 時的其他股東 承擔連帶責任 。該條規定了非貨幣財產出資不實的兩種責任,一是補繳差額的責任;二是連帶補繳差額責任。 1、補繳差額的責任 若股東以非貨幣資產,因該非貨幣資產與公司章程所作定價有顯著差別,該股東就應以貨幣出資彌補該差額,至于該股東對該差額的產生是否有過錯在所不問。 上述條款對承擔該責任的股東作為明確的規定,即“交付該非貨幣出資的股東”,指的是在公司設立時以非貨幣財產作價認購了出資份額并應當履行該出資義務的投資者。 因此,如果出現了非貨幣資產出資不實的情形,即使該股東在公司成立后轉讓了其股份,他的補繳差額責任也不能免除; 即使該補繳差額的責任由轉讓方(原股東)與受讓方(新股東)在 股權轉讓合同 中約定由受讓方承擔,該約定也不影響公司向原股東追究責任。 2、公司設立時其他股東的 連帶責任 在學理上,其他股東的連帶補繳差額責任屬于資本充實責任,所謂資本充實責任,是指為貫徹資本充實原則,由公司設立者共同承擔的相互擔保出資義務履行的 民事責任 。 根據資本充實責任,在某些公司設立者違反出資義務或其他原因,致使公司資本不能按照章程繳足時,其他公司設立者承擔連帶的繳足義務并可以因此向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求償。 根據公司規定,只要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就應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唯一條件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而無需考慮其他股東的主觀過錯。 這種連帶責任是法定的,不能通過股東之間的相互約定或 股東大會決議 排除。為了維持公司的資本,保護 債權人 的利益,這種責任分配也是合理的。 公司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規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這些規定意味著在有限責任公司這種具人合與資合特征的商事組織設立的過程中,公司的其他股東或其委托 代理 人在公司設立的過程中會接受股東交付的非貨幣財產并履行相應的驗資程序和檢查驗資報告, 因此他們有義務保證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可靠性,同時他們是最有可能發現非貨幣財產作價不實的情況。 二、股東的出資責任 股東出資責任是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法律后果,股東必須依法履行出資義務,違反出資義務的行為,在公司成立之前,屬民法典上的違約行為,已足額交納出資的股東可采取違約救濟手段,并就其自身遭受的損失向未交納出資的股東請求賠償。 在公司成立之后,則同時構成公司法上的違法行為和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公司有權向其追究責任。公司法學理一般將股東的出資責任分為出資違約責任和資本充實責任。 (一)出資違約責任 從各國公司立法看,對股東出資違約責任的追究可以采取的救濟手段主要有: 1. 追繳出資。即公司對違反出資義務但仍有履行可能的股東要求其繼續履行出資義務。經公司追繳,股東如仍不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有權請求強制履行。追繳出資作為一種救濟手段,它常用于非貨幣出資的情形。 2. 催告失權。又稱失權程序,是指公司對于不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可以催告其于一定期限內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即喪失其 股東權利 ,其所認購的股份可另行募集。 此種失權是當然失權,已失權之認股人即使其后交納了股款,也不能恢復其地位,因而有督促認股人及時履行出資義務的作用。 3. 損害賠償。股東的出資義務是一種債的義務,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給公司和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公司成立的情況下,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應向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由于股東違反出資義務而導致公司不能成立或被撤消、解散的情況下,違約的股東應向其他守約的股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大多數國家公司法都規定損害賠償是可以和其他救濟手段并用的一種救濟方式,當其他救濟手段不足以彌補其所遭受的損失時,公司或其他守約股東仍可要求股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資本充實責任 在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下,公司法亦規定了資本充實責任,發起人既要對自己違反出資義務的行為承擔出資責任,又要對公司資本的充實相互承擔出資擔保責任, 通過在公司發起人之間建立起一種相互督促、相互約束的出資擔保關系,達到資本充實的目的。資本充實責任具體可分為: 1. 認購擔保責任。即設立 股份有限公司 而發行股份的,如果其發行股份未被認購或認購后又取消的,則應由發起人共同認購。 2. 繳納擔保責任。亦稱出資擔保責任,即股東雖認購股份但未繳納股款或交付非現金出資標的,應由發起人承擔連帶繳納股款或未交付非現金出資財產價額的義務。 公司發起人履行繳納擔保責任后,除非公司已對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采取了失權程序的救濟手段外,其不能因此而取得代為履行部分的股權,而只能向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行使追償權。 3. 差額填補責任。在公司成立時,如果出資的非貨幣財產價額顯著低于章程所定價額時,發起人應對不足的差額部分承擔連帶填補責任。履行差額填補責任的發起人可向出資不實的股東行使求償權。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法的制度中,股東出資時屬于股東的基本義務的,若發現股東并未按照要求進行出資應當及時進行補繳,以免承擔嚴重的法律后果。同時,股東在公司的運營過程中也是具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的,希望廣大公司在舉行相關會議時進行培訓。
股東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以下幾種情形視為股東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
1、股東不按規定的數額足額繳納出資、未足額交付實物或者未辦理不動產財產權轉移手續的。
2、股東能夠履行出資義務但未按照公司章程約定的期限亦或法定的期限繳納出資或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
3、股東以非貨幣出資時,其出資的實物亦或不動產評估價值明顯低于于其實際價值。
4、股東交付的實物在品質上或權利上存在瑕疵不完美的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司法解釋(二)》 第二十二條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三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
第十六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可以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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