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要看你和單位之間有沒有競業禁止約定,如果沒有,在沒有泄露單位商業機密的情況下,不違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 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法律分析:員工跳槽后帶走原公司客戶是違法行為,侵犯了原公司的商業秘密,為新的公司帶來了經濟利益,是違法行為。如果和員工簽的《保密協議》中,已經明確客戶名單屬于商業秘密,那么這一規定對員工就有約束力。即使不構成商業秘密,作為員工也有義務不予泄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條 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第二百一十九條之一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分析:如果和員工簽的《保密協議》中,已經明確客戶名單屬于商業秘密,那么這一規定對員工就有約束力。員工跳槽后帶走原公司客戶是違法行為,侵犯了原公司的商業秘密,為新的公司帶來了經濟利益,是違法行為。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條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第七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
(二)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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