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銷稅務登記的稅務管理,一)簡易程序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簡易注銷登記便捷中小微企業市場退出的通知》國市監注發〔2021〕45號第一條規定: 簡易注銷登記的適用范圍拓展至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償完結的市場主體(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下同)。市場主體在申請簡易注銷登記時,不應存在未結清清償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應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等債權債務。全體投資人書面承諾對上述情況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在提交簡易注銷登記申請后,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將個體工商戶擬申請簡易注銷登記的相關信息通過省級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政務信息平臺、部門間的數據接口推送給同級稅務等部門,稅務等部門于10天(自然日)內反饋是否同意簡易注銷。對于稅務等部門無異議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辦理簡易注銷登記。稅務部門不提異議的情形與本通知第一條相關規定一致 (二)正常程序 由于總局沒有制定專門的注銷稅務登記的辦法,對注銷稅務登記的規定只散見于相關的稅收法規和文件中 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條規定: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需要注銷的情形。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二、注銷稅務登記的稅務管理 (一)注銷清稅前期申報 注銷清稅是指稅務機關對申請清稅注銷的納稅人,核實其申報納稅情況、稅款繳納情況的活動 納稅人申請清稅注銷前,應當分不同情形辦結以下事項:(一)辦理各稅種(含基金費)的納稅申報和財務報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在年度中清稅注銷的,應當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二)依法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等稅種清算的納稅人應當辦理相應稅種清算;(三)結清申報稅款、欠繳稅款、多退(免)稅款、多繳稅款、預繳稅款、查補稅款、代扣代繳稅款、代收代繳稅款、滯納金和罰款;(四)具有出口退(免)稅備案的,應當先申請撤回出口退(免)稅備案;(五)總分機構納稅人登記有分支機構的,應當先辦理分支機構注銷登記;(六)納稅人跨區域經營的,應當按照規定結清經營地稅務機關的應納稅款以及其他涉稅事項,填報《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七)存在尚未處理違章記錄的,應當到違章行為處理部門辦結違章事項;(八)其他需要辦結的事項 (二)注銷清稅資料 納稅人辦結上述事項后,根據不同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納稅服務部門提交下列資料:(一)《發票領用簿》、未驗舊的發票、未使用完的發票及稅控專用設備;(二)依法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的納稅人應當提供《企業所得稅清算申報表》及附表;(三)依法需要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納稅人應當提供《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二)(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清算適用)》《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三)(非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適用)》;(四)經上級主管部門或董事會決定注銷的應當提交上級主管部門批復文件或董事會決議;(五)非居民企業應當提供項目完工證明、驗收證明等相關文件;(六)破產企業應當提交人民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書、破產財產分配報告。納稅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有關報送資料的要求提交上述資料的原件或者復印件 (三)注銷清稅的時限 清稅注銷應當自稅務機關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取得人民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書且無欠稅,或雖有欠稅但無法獲得清償且死欠稅款已被核銷的納稅人申請辦理清稅注銷,可以不進行清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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