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顯名化的條件
法律分析:如果公司隱名股東對公司的投資沒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禁止性的規定,可以要求顯名,隱名股東享有股東的權利,其對于公司的投資得到公司的認可和確認,可以要求顯名,隱名股東顯名,是增加了公司股東的數量,應當征得公司超過半數股東的同意才可以實現顯名。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后,公司未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當事人請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隱名股東的法律規定
隱名股東的法律規定一、正面回答
1、隱名投資人雖不是公司名義上的股東,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隱名投資人的出資,根據資本維持和不變的原則,隱名投資人不得抽回資金,逃避風險和責任;
2、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出資的,其約定不得對抗公司。但有限責任公司半數以上的其他股東明知實際出資人的出資,且公司已經認可以其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的,如無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節,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實際出資人對公司享有股權。
二、分析詳情
隱名股東也叫實際投資人,是指依據書面或口頭協議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權者。與隱名股東對應者,通常被稱為顯名股東。隱名投資是指投資人實際認購了出資,但是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股票僅指記名股票、出資證明書和工商登記等卻顯示他人為股東的一種投資方式。
三、隱名股東的義務有什么?
隱名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隱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隱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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