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章程規定是怎么規定的
公司法中章程規定是怎么規定的一、公司法中章程規定是怎么規定的
1、公司章程,就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的名稱、住所、經營的范圍、還有經營管理制度等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的及活動的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一條
【公司章程】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二、公司章程如何設立
公司章程設立如下:
1、先區分公司形態,明確您所開辦的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這兩者在公司章程制定上還是有較大區別的=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內容主要記載在《公司法》第25條當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主要內容記載在《公司法》第82條當中。您可根據公司的性質來選擇章程的內容。
2、章程內容要符臺法定要求,主要內容應全面具備:我國《公司法》第25條對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框架結構作出了明確規定,這些規定都是起草章程時不可缺少的,每一項內容都應當根據實際制定出來。
3、對一些特別事項要在章程中明確規定:例如,在公司成立后,在向其他公司投資或者提供擔保時,是由董事會決定還是由股東會作出決定,都應該在章程中加以明確規定,以免日后說不清楚而導致糾紛。如果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的職權范圍,也應在章程中有明確規定,章程上對執行董事職權的記載,是以法律形式對執行董事的授權,執行董事也不可眉毛胡子一把抓,該由執行董事辦的一定要在章程中明確規定,不可無權,也不可越權,一切都按規矩辦事,公司才能正常運營起來。
4、有些內容可以在章程中另行規定:即《公司法》對有關問題作出了統一規定,但叉允許公司章程對此作出不同的規定。
5、不可照搬照抄:公司章程的制定是公司成立很關鍵的一個環節,制定章程不可有快捷的想法,更不可把別人的章程拿來照搬照抄。每個公司的經營范圍、股權結構、管理方式等情況均有不同,特別是關于對外投資、擔保,以及是按股權表決,還是按人數表決,每個公司都有自己的安排,照抄照搬很容易導致章程與自己的公司對不上號,給實際執行造成困難。
6、由專業人員起草:章程內容比較繁多,特別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更略顯復雜。因此,章程不是任何一個人都可以起草的。在此建議,無論是成立有限責任公司還是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都應委托專業人士根據實際情況起草,起草好了公司章程,公司運營才能更加穩妥。
公司法律法規章程制定規定是什么?
一、公司章程的概念、性質、功能 (一)公司章程的基本概念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 公司名稱 、住所、 經營范圍 、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或是指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的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是以書面形式固定下來的股東在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準則,是公司的憲章。 (二)公司章程是 公司設立 的最主要條件和最重要的文件 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訂立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條件之一。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要對公司章程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給予批準或者給予登記。公司沒有公司章程,不能獲得批準;公司沒有公司章程,也不能獲得登記。 (三)公司章程是確定公司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一經有關部門批準,并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即對外產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項權利,并承擔各項義務,符合公司章程行為受國家法律的保護;違反章程的行為,有關機關有權對其進行干預和處罰。 (四)公司章程是公司對外進行經營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據 由于公司章程規定了公司的組織和活動原則及其細則,包括經營目的、財產狀況、權利與義務關系等,這就為投資者、 債權人 和第三人與該公司的進行經濟交往提供了條件和資信依據。 (五)公司章程是公司和自治規范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自治規范,是由以下內容所決定的。其一,公司章程作為一種行為規范,不是由國家,而是由公司股東依據公司法自行制定的。公司法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據。作為公司法只能規定公司的普遍性的問題,不可能顧及到各個公司的特殊性。而每個公司依照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則能反映本公司的個性,為公司提供行為規范。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外的行為規范,由公司自己來執行,無須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當出現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時,只要該行為不違反法律、法規,就由公司自行解決。其三,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的行為規范,其效力僅及于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效力。 (五)正確認識公司章程的重要性 鑒于公司章程的上述作用,必須強化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這不僅是公司活動本身需要,而且也是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一樣,共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這就要求,公司的股東和發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必須考慮周全,規定得明確詳細,不能做各種各樣的理解。公司登記機關必須嚴格把關,使公司章程做到規范化,從國家管理的角度,對公司的設立進行監督和保證公司設立以后能夠進行正常的運行。 二、公司章程應當載明的事項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指章程中必須予以記載的、不可缺少的事項,公司章程缺少其中任何一項或任何一項記載不合法,就會可能導致整個章程的無效和章程內容的瑕疵,對于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我國新公司法在25條和82都有具體的規定: (一)新《公司法》25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2、 公司經營范圍 ; 3、 公司注冊資本 ;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5、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6、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4、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8、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9、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二)新《公司法》82條 股份有限公司 的章程應當記載的事項包括: 1、公司名稱和住所; 2、公司經營范圍; 3、公司設立方式; 4、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5、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6、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4、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9、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和 清算 辦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12、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一經股東簽字即發生法律約束力。公司章程的社團規章特性,決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東成員,同時對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 (一)公司章程使公司受約束 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公司必須遵守并執行公司章程。根據公司章程,公司對股東負有義務。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東的權利與利益,股東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對公司提起 訴訟 。 (二)公司章程使股東受約束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規章,每一個股東,無論是參與公司初始章程制訂的股東,還是以后因認購或受讓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東,公司章程對其均產生契約的約束力,股東必須遵守公司章程的規定并對公司負有義務。股東違反這一義務,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對其提出訴訟。但應當注意的是,股東只是以股東成員身份受到公司約束,如果股東是以其他的身份與公司發生關系,則公司不能依據公司章程對股東主張權利。 (三)公司章程使股東相互之間受約束 公司章程一般被視為已構成股東之間的契約關系,使股東相互之間負有義務,因此,如果一個股東的權利因另一個股東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個人義務而受到侵犯,則該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對另一個提出權利請求。但應當注意,股東提出權利請求的依據應當是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股東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如 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對轉讓出資的優先購買權,而不是股東與公司之間權利義務關系。如果股東違反對公司的義務而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則其他股東不能對股東直接提出權利請求,而只能通過公司或以公司的名義進行。 (四)公司章程使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受約束 作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董事、監事、經理對公司負有誠信義務,因此,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職責,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對其提出訴訟。然而,董事、監事、經理是否對股東直接負有誠信義務,則法無定論。一般認為,董事等的義務是對公司而非直接對股東的義務。因此,在一般情形下,股東不能對董事等直接起訴。但各國立法或司法判例在確定上述一般原則的同時,也承認某些例外情形。當公司董事等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公司章程的職責使股東的利益受到直接侵害時,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對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等提出權利主張。 有的國家的法律對董事、股東的某些直接責任作了規定,如日本《商法》第 166條第 (3)款中專門規定了董事對包括股東在內的第三者的責任;董事在執行其職務有惡意或重大過失時,該董事對第三者亦承擔損害賠償的 連帶責任 。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董事對第三者的責任問題,也沒有規定股東的代表訴訟。 但《到境外 上市公司 章程必備條款》中,為了適應境外上市的需要,與境外上市地國家的有關法律相協調,規定了股東依據公司章程對董事的直接的訴訟權利。該《必備條款》第7條還將公司章程的效力擴大至除董事、監事、經理以外的其他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即公司的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等,規定:“公司章程對公司及其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均有約束力;前述人員可以依據公司章程提出與公司事宜有關的權利主張。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是最基本的交涉、管理依據、設立條件。在公司發展過程中,有必要做出對章程合適的修改,以配合經營發展。法律規定了章程應該寫明的條款,要求明確公司信息、功能、對高層領導的約束。
公司章程如何修改及如何備案
公司章程修改流程:
1、首先由公司董事會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建議。
2、將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議交由股東大會表決。有限責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章程變更事項需經主管機關審批的,需報主管機關批準。
4、章程變更事項屬于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規定予以公告。比如經營范圍有重大改變、發行新股等,應當予以公告。
5、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后需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涉及登記事項的,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公司章程備案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備案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
3.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決定;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股東會決議;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股東大會會議記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加蓋公司公章)(全體股東簽署亦可);
5.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如國有獨資公司章程修改需經過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6.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擴展資料:
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一樣,共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這就要求,公司的股東和發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必須考慮周全,規定得明確詳細,不能做各種各樣的理解。
1、法定性。法定性主要強調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內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強制規定,任何公司都不得違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必備條件之一,無論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須由全體股東或發起人訂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須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公司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2、真實性。真實性主要強調公司章程記載的內容必須是客觀存在的、與實際相符的事實。
3、自治性。自治性主要體現在:其一,公司章程作為一種行為規范,不是由國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訂的,是公司股東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以外的行為規范,由公司自己來執行,無需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其三,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規章,其效力僅及于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4、公開性。公開性主要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內容不僅要對投資人公開,還要對包括債權人在內的一般社會公眾公開。
公司章程一經生效,即發生法律約束力。公司章程的社團規章特性,決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東成員,同時對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
對公司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公司必須遵守并執行公司章程。根據公司章程,公司對股東負有義務。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東的權利與利益,股東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對公司提起訴訟。
對股東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規章,每一個股東,無論是參與公司初始章程制訂的股東,還是以后因認購或受讓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東,公司章程對其均產生契約的約束力,股東必須遵守公司章程的規定并對公司負有義務。
股東違反這一義務,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對其提出訴訟。但應當注意的是,股東只是以股東成員身份受到公司約束,如果股東是以其他的身份與公司發生關系,則公司不能依據公司章程對股東主張權利。
參考鏈接:公司章程——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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