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后債務還需還嗎
破產后債務還需還嗎法律分析:
仍然需要。具體來講,企業破產后,以企業的全部財產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按一定的優先順序進行清償,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剩余債務不需要償還。償還順序如下:首先,在申請破產之后,對于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債務人應當隨時進行清償。其中,當債務人無法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則先對破產費用進行清償。如果是無法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則應當按照比例清償;其次則是清償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基本養老保險等費用;接下來再清償所欠交的社會保險費用和所欠稅款;最后再對普通破產債權進行清償。總而言之,債務人在申請破產之后,對于合法債務仍然需要償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三條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衍生問題:
破產后債務的償還順序?
破產后,破產管理人按照以下順序將破產債務人的資產用于清償債務:
1、破產費用、共益債務。所謂公益債務,指的是為了破產債務人和各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發生的債務,例如為了讓破產債務人繼續經營而產生的債務。
2、職工應得的收入和費用。例如職工的工資、補償金,以及職工醫療保險、養老保險費用等。
3、除醫保、養老保險以外,欠繳的其他社保費用,以及欠繳的稅款。
4、其他的破產債權。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債務償還順序并不能對抗其他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例如,破產債務人將名下的不動產抵押給了某一債權人,則該債權人有權就抵押的不動產優先受償。也就是說,該債權人可以申請將抵押的不動產拍賣或變賣,所得的價款用于優先償還該債權人的債務,而不是按照上述順序償還。
什么是共益債務人?
共益債務是指在破產程序中,為債權人、債務人的共同利益所負擔的債務。根據《破產法》規定,共益債務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擴展資料:
區分:
1、破產申請受理后因與債務人有關的訴訟或仲裁發生的費用是否屬于共益債務 破產案件受理后,管理人為收回破產財產提起訴訟、申請仲裁以及進行其他法律程序所支付的費用。管理人以債務人的名義應訴而發生的各項費用,等等,這些費用是屬于破產費用還是共益債務。
2、雙務合同繼續履行前已產生尚未支付對方合同當事人的債務是否屬于共益債務 破產法第42條規定,因管理人或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屬于共益債務。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共益債務
破產企業共益債務范圍
企業破產時的共益債務包括因為不當得利產生的債務,受無因管理產生的債務,債務人財產致他人損害產生的債務,此外還有債務人為了繼續營業,應該支付的勞動報酬及社保費用等產生的這些債務都屬于公益債務,在企業破產清算時要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
一、企業破產時共益債務有哪些? (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二、共益債務和破產費用的區別有哪些? 1兩者所指的范圍存在區別。破產費用是在破產程序進行和債務人財產管理過程中支出的常規性、程序性費用。而共益債務是在破產程序中為了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不確定費用。 2清償順序不同。當債務人的財產能夠完全支付這兩種費用的時候,不存在支付順序問題;當債務人的財產不能完全支付所有的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時候應當先清償破產費用;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三、企業破產的債務清償順序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共益債務是比較特殊的,因為共益債務為了維護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的利益才產生的債務,當然在企業破產清算的過程中,清算組織會具體清點公司到底存在著哪些共益債務,企業必須要配合清算組織的清算。
破產企業公益債務的范圍
破產費用包括了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以及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比如會計人員等。共益債務包括若是債務人繼續營業導致的職工工資。但是之前產生的工資不屬于共益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
(一)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二)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三)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第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
(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相關推薦:
醉駕會帶來哪些危害(酒駕醉駕的危害)
融資擔保要注意哪些(對外出具融資擔保函應注意的問題)
民訴立案程序(人民法院立案流程)
不安抗辯權行使(合同抗辯權中的不安抗辯權怎么行使)
什么是信用證呢(什么是信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