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責任和義務具體有哪些?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根據目前新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兩種基本的公司法人類型。這些企業組織的共同特點是擁有獨立的資產,與此同時又要以自己的這些資產作為擔保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那么公司法人責任和義務有哪些呢?一、法定代表人的主要權利是: 行使公司獨立法人職權、簽訂合同、簽署各類法律文件、參加訴訟。 1、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獨立法人職權第38條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我國和1993年舊曾明確廠長為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45條規定,“廠長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企業建立以廠長為首的生產經營管理系統。廠長在企業中處于中心地位,對企業的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負有全面責任。廠長領導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nbsp; 2、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nbsp; 第32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為企業時,根據法理,應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代表企業簽字。 第129條規定,“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nbsp; 第156條規定,“公司以實物券方式發行公司債券的,必須在債券上載明公司名稱、債券票面金額、利率、償還期限等事項,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第7條規定,“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的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在票據上的簽名,應當為該當事人的本名。” 3、法定代表人是訴訟的主要代表第49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nbsp; 第78條規定,“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二、法定代表人承擔的責任主要有經營責任、侵權責任和管理責任 1、因經營過錯向法人承擔第43條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58.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對第三人責任后,可以追償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的賠償責任。 2、法定代表人因單獨或者共同侵害單位財產可能承擔的民事侵權法律責任第107條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薄睹穹ㄍ▌t》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零三條公司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上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五十三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不可否認,公司法人責任和義務兩者是相輔相成的。在經營的過程中,不管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在使用自己合法的權利的同時,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實現權利與義務的統一,兩者缺一不可。只有這樣,才能推進企業組織的不斷發展前進,創造美好前景。
公司法149條
法律主觀:
公司法第149條的規定如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挪用公司資金;(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挪用公司資金;(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 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行使職權,執行公司職務時,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如因違法或違規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一百四十七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高管人員的禁止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借款給個人的規定
公司借款給個人需要經過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
公司依法借款給個人的行為是合法的。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受法律保護,借款的利息應當符合法律規定。但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公司向個人借款的效力在法律上是合法的,屬于法律規定中的民間借貸,對于自然人和組織之間是可以進行金融借貸的行為的,所以企業可以向個人進行借款,但是法律會限制高利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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