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提前多少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前三日解除合同的。勞動者轉正后提前三十日解除勞動合同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怎樣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 勞動合同 應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若違反法的規定將承擔法律責任。法律規定的 解除勞動合同 的條件,因解除的原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合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不僅僅就解除勞動合同本身達成一致,還應當對一方或者雙方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協商一致,比如說,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出的保守商業秘密和補償一定的培訓費用,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出的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條件,只有雙方對這些附加條件也達成一致的前提下,才是勞動合同的合意解除。當然,如果雙方對解除勞動合同均未提出任何條件,也就不存在就條件達成一致的問題。 (二)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是一種過失性辭退形式。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及時解除勞動合同:(1)在 試用期 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 預告辭退的許可性條件: 預告辭退是指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預告后才能解除勞動合同,提前終止權利義務關系。“預告”是指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也可以發向勞動者支付與預告期間相等的補償費的形式,取代預告通知。預告辭退限于勞動者無過錯,單一主客觀條件變化,勞訂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 勞動法 》規定預告辭退的法定許可性條件為下列情況之一:(1)勞動者患病或以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定歷史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達成變更協議的。 (四)經濟性 裁員的條件 。 經濟性裁員指用人單位辭退部分勞動者,以此作為改善經營狀況的手段,是無過錯辭退的一種特殊形式。用人單位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才可以裁員:(1)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經依法申請和法院準許開始整頓后,因出現剩余勞動力,需要把裁員作為預防的一種整頓措施。 (2)用人單位近營狀況惡化,發生嚴重虧損、開工不足、產品嚴重積壓之類的嚴重困難,需通過裁員來擺脫困境。 另外,進行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以上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我國勞動法及相關 法規 ,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又規定了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1、 患 職業病 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 喪失勞動能力 的;2、 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間的;3、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勞動者有上述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若需要提前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那此時一定要注意不能出現違法解除的情況,否則的話就需要對勞動者做出賠償。而有些時候即使是在法律規定下進行勞動合同的解除,但因為符合了法定情形,此時也需要對勞動者做出一定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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