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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收購與股權收購有優劣嗎?資產收購與股權收購的差別是什么?(資產收購與股權收購有什么區別)

首頁 > 公司事務2023-05-12 01:10:18

資產收購與股權收購的區別是什么

法律分析:資產收購與股權收購的區別:1、獲得的權利不同。資產收購獲得是對企業全部資產的實質性經營權,即資產收購交易完成后,收購企業對向被收購企業已收購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存貨、存貨等可直接或派人組 織實施生產經營活動,并對所經營的資產享有絕對的處置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資產收購與股權收購的不同點

資產收購與股權收購的區別具體如下:
1、兩者的主體和客體不同。股權收購的主體是收購公司和目標公司的股東,客體是目標公司的股權。而資產收購的主體是收購公司和目標公司,客體是目標公司的資產;
2、兩者的負債風險不同。股權收購方式下,收購公司成為目標公司股東,收購公司僅在出資范圍內承擔責任,目標公司的原有債務仍然由目標公司承擔。由于目標公司的原有債務對今后股東的收益有著巨大的影響,因此在股權收購之前,收購公司必須調查清楚目標公司的債務狀況,一般并購公司聘請專業的中介機構如設計師和律師對目標公司進行盡職調查,并在股權轉讓協議中對目標公司潛在債務風險予以規避。而在資產收購中,資產收購后,目標公司的原有債務仍由其承擔,基本不存在或有負債的問題。但收購資產有可能被設定他物權等權利限制,因此,資產收購對收購公司而言,存在一定的他物權等實現風險;
3、兩者在稅收方面存在差異。在股權收購中,納稅義務人是收購公司和目標公司股東,而與目標公司無關。除了印花稅外,目標公司股東可能因股權轉讓而繳納企業或個人所得稅。資產收購中,納稅義務人是收購公司和目標公司本身。根據目標資產的不同,納稅義務人需要繳納不同的稅種,主要有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契稅和印花稅等;
4、收購客體及變更手續不同。股權收購的客體是目標公司的股權,而資產收購的客體是目標公司的資產。股權收購因股東變動須辦理工商變更手續,資產收購不需要辦理工商變更手續,但收購資產中有不動產的,須到房地產等部門辦理不動產過戶手續。相關證照轉讓后果的差異。在資產轉讓的情況下,受讓方通常無法直接獲得或者目標公司的資質、牌照。而在股權收購當中,通常情況下,收購方能夠自然取得目標公司的原有證照;
5、受第三方影響不同。股權收購中,影響最大的是目標公司的其他股東。股權收購須有目標公司過半數的股東同意并且其他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對外商投資企業,須取得其他合營方的同意。因此股權收購可能會受制于目標公司其他股東。資產收購中,影響最大的是對該資產享有某種權利的人,如擔保人、抵押權人、商標權人、專利權人、租賃權人。對于這些財產的轉讓,必須得到相關權利人的同意,或者必須履行對相關權利人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資產收購與股權收購的區別都有哪些

資產收購與股權收購的區別都有哪些
資產收購與股權收購的區別:
1、獲得的權利不同。
資產收購獲得是對企業全部資產的實質性經營權,即資產收購交易完成后,收購企業對向被收購企業已收購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存貨、存貨等可直接或派人組
織實施生產經營活動,并對所經營的資產享有絕對的處置權;而股權收購購買的是對被收購企業資產的擁有或控制權,收購企業不直接參與被收購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對其財產也沒有直接的處置權。
2、承擔風險的方式不同。
資產收購完成后收購企業直接組織或參與被收購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承擔和處理發生或可能發生的一切風險活動,如采購風險、銷售風險、資產儲備風險、運輸風險、決策風險、投資風險、納稅風險等等。股權收購只承擔投資收益風險,在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上也遠遠不如實施資產收購的企業。
3、在利益分配中所處的地位不同。
資產收購完成后收購企業是被收購企業的經營者和管理者,同時也是被收購企業經營成果的直接分配者,而股權收購完成后,收購企業不直接參與管理,除持股比例達到一定比例并出任董事長外,一般均是被動地接受經營成果的分配。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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