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股權是指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與其擁有的股票比例相應的權益及承擔一定責任的權力,股權是有會產生紅利的,當被執行人是股權所有人時,一定條件下就可以執行有限公司的股權。一、股權是什么?所謂股權是指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與其擁有的股票比例相應的權益及承擔一定責任的權力。股權的內容較復雜,有紅利分配、剩余財產分配、增資優先認、出資轉讓、出席股東會議和表決、選舉和被選舉等權利,其中,財產權是股權的基本權利。既然如此,人民法院就可以對被執行人所擁有的股權進行強制執行。二、股權強制執行的方式是什么?1、法院可以執行有限公司的股權收益。公司經營期間,將所取得的利潤以一定數額比例分配給股東,當被執行人在有關公司中有已到期且尚未支取的股息和紅利等收益時,可以予以裁定凍結。(1)如果被執行人在公司所持股權的價值明顯高于其所負的債務,當執行其股息紅利就可以滿足債權人的需要時,法院不得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強制執行。(2)對于被執行人未到期的預期收益,法院可以裁定凍結,待到期后再從公司中提取。如在凍結期間公司擅自將收益交付被執行人,法院應當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裁定追加公司為被執行人,在收益范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賠償責任。2、法院可以強制轉讓股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54條的規定,當被執行人在公司中有投資權益或股權時,可以予以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轉讓。(1)法院執行股權時,應當首先執行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和債權,當將這兩者執行完畢后,被執行人仍不履行義務的,法院才可以執行股權。(2)法院拍賣被執行人股權的前提是征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3)法院強制執行的方式分為三種:(1)拍賣;(2)變賣;(3)以物抵債,即:在法院的監督之下,由被執行人自行轉讓。三、法院如何執行有限公司的股權?1、凍結被執行人的股權。法院對于股權的執行因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而啟動,當法院決定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執行時,首先要凍結被執行人的股權,向被執行人和股權公司分別送達民事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同時向工商部門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2、法院執行股權時,應通知其他股東,保護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應在指定期限內做出是否同意轉讓股權的意思表示,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3、法院委托有關部門對股權價值進行評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四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應當委托依法成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4、以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實現股權的強制轉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54條的規定,實現債權強制轉讓的方式有三種,即拍賣、變賣和抵債。5、法院在執行股權時,還應依法完善登記公告制度。當法院對被執行人的股權執行完畢后,還應向工商全部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和裁定書,工商部分依職權分別處理。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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