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組與破產的區別是什么?
一、破產重組與破產的區別是什么? 1,重組并不是法律概念,不是必須在 公司破產 后才能進行,是在公司經營出現困難時,經營管理人可以自主選擇進行重組,目的是保護公司的經營秩序。 (1)重組是公司本身主動的改變企業組織形式、 經營范圍 或經營方式的行為,或者是公司引入第三方資金以挽救公司經營 (2)重組方式通常包括:收購兼并, 股權轉讓 ,資產剝離或所擁有股權出售,資產置換等 (3)重組失敗,公司可以再行制定其他重組方案或者引入其他資金,并不表示公司必然破產 2、破產,是指 債務人 因不能償債或者資不抵債時,由 債權人 或債務人訴請法院宣告破產并依破產程序償還 債務 的一種法律制度。狹義的破產制度僅指 破產清算 制度,廣義的破產制度還包括重整與和解制度。破產多數情況下都指一種公司行為和經濟行為。但人們有時也習慣把個人或者公司停止繼續經營亦叫做破產。 二、破產清算、 破產重整 和破產和解區別 1、三者的調整內容和規范重點有所區別 (1)破產清算制度是通過宣告債務人破產后,由 破產管理人 對 破產財產 進行 清算 、評估、處理,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分配規則對破產財產進行分配,最終使債務人不復存在的一套制度。破產清算制度往往適用于那些無法通過重整或和解而繼續生存下去的公司。 (2)破產和解制度著眼于通過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協商,減免債務數額及延緩債務履行期限,使債務人擺脫了經濟困難、避免破產,從而維護社會正常交易秩序,兼顧當事人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 (3)企業重整制度則著眼于積極預防破產,充分調動各方利害關系人的積極性,共同拯救陷于經營困境的企業,從根本上恢復債務人的生產經營能力,維持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實現企業價值的更生再造。其在性質上,重整制度具有債務清理和企業拯救的雙重目的,而后者是主要方面。 2、三者的適用條件不同 (1)能夠啟動破產清算程序必須是債務人出現了破產原因。破產原因有兩種:一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而無論該等債務是否到期;二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只要滿足上述情形之一的,即可被認定為出現了破產原因。破產原因并不論債務人是否經營盈虧,只問能否償還債務,譬如本身經營并不虧損,但卻因不適當地承擔了擔保責任而被宣告破產。 (2)對破產和解來說,程序啟動的條件與破產清算程序啟動的條件是一致的,亦即出現了破產原因。 (3)相對來說,破產重整程序開始的條件較破產清算、和解程序更為寬松,不僅在破產原因已經發生時可以申請重整,在債務企業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時,即有發生破產原因可能的,債權人也可以申請重整。 我國的經濟在近幾年來也是不斷的發展,有越來越多的企業都建立起來,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企業都可以做到盈利和獲利,那么為了減少損失,企業在繼續虧損的狀態下,大多會選擇破產處理,那么在企業辦理破產手續時,也要按照遵循 公司法 的規定,將公司進行清算和重組。
相關推薦:
拖欠貨款是否給付利息(拖欠貨款是否可以主張利息)
犯串通投標罪如何處罰(串標罪及處罰)
遇到丈夫家暴怎么處理(夫妻吵架老公動手打人該怎么處理)
一般企業如何進行清算(公司破產清算程序如何進行)
公司無法清算的怎么辦(有限責任公司到期解散不清算怎么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