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與企業之間可以相互借款,借貸行為是合法的。
1、以前基于1996年央行發布的《貸款通則》的規定,認為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會破壞金融秩序,企業之間借貸的合同是無效的。
但《合同法》和《物權法》出臺后,物權的權利人有權依法自由的處分自己的財產,貨幣資金當然是屬于他的財產,他當然可以處分。所以,明確規定企業之間的借貸有條件地認定為有效。這個條件就是為生產和經營需要而訂立的借款合同。
2、《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3、《物權法》第三十九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 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于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
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擴展資料:
企業間借貸情況現狀
如果查閱上市公司報表,發現有關企業間借貸的信息并不鮮見。很多上市公司是以代墊款項、資金占用、資金往來等未提及用途的‘模糊說法’來進行信息披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及相關法規解答,法院在認定企業之間借貸合同為無效合同時,判決的結果是讓借款人返還本金,并支付銀行同期貸款利息;對出借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繳,并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
也就是說,這種判決雖然從法律意義上否定了企業之間借貸行為,但其法律后果,對借款人來說,與向銀行貸款無實質差別;對出借方來說,受到的僅僅是并不太重的經濟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確認企業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有關保證合同效力問題的通知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裁決問題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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