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追征期的政策規定 稅款追征期的規定有三年、五年,還有無限期追征的。具體如下:一、因稅務機關的責任,少繳稅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nbsp; 這里可以看出,因稅務機關的責任造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追征期限為三年。超過三年不得追征,并且在三年的追征期內不得加收滯納金。 什么情況下才能適用這一條款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解釋,稅務機關的責任是指稅務機關適用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當,或者執法行為違法。二、因計算錯誤等失誤,少繳稅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 什么是"計算錯誤等失誤"?《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是指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運用錯誤以及明顯的筆誤?!?nbsp; 什么是“特殊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特殊情況,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稅款,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即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五年內追征。 這里可以看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運用錯誤以及明顯的筆誤造成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累計稅款數額在10萬元以內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累計稅款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三、對偷稅、抗稅、騙稅造成少繳稅款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nbsp; 也就是說,對偷稅、抗稅、騙稅造成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 哪些屬于偷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偷稅涉及到四種行為: 1.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 2.在賬簿上多列支出; 3.不列、少列收入; 4.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 什么是“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 (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已經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或者扣繳稅款登記的; (二)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 (三)尚未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稅款登記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 從該《解釋》第(一)項的規定可以看出,對于已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解釋》直接認定為“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沒有把稅務機關書面通知作為前提條件。這個規定在實務中值得納稅人關注,因為如果納稅人已辦理稅務登記而未申報,就有可能被認定為“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未申報”,存在被定性為偷稅的風險。四、欠繳稅款的 欠稅包括兩種,一種是納稅人已申報但未繳納形成的欠繳稅款,另一種是稅務部門通過日常檢查、納稅評估、稅務稽查作出稅務處理意見確定其應納稅款后,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形成的欠繳稅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欠稅追繳期限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813號)規定:“納稅人欠繳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追征,直至收繳入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豁免。稅務機關追繳稅款沒有追征期的限制....應當依法無限期追繳稅款”。需要注意的是,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因稅務機關責任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造成不繳少繳稅款,稅務機關可在三年五年內追征,但如果在三年五年內責令納稅人補稅但納稅人未繳納,這時就屬于欠稅性質,可以無限期追征。 綜上,納稅人欠稅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無限期追繳稅款。五、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申報追繳期限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26號)規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情形不屬于偷稅、抗稅、騙稅,其追征期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精神,一般為三年,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五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六十四條所稱的“不進行納稅申報造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應該與六十三條偷稅條款中“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區別開來,前者是非主觀故意行為造成未繳或少繳稅款,即納稅人非惡意的、非明知故犯的未申報納稅造成稅款的未繳少繳;后者是主觀故意造成未繳或少繳稅款。 綜上所述,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造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累計稅款數額在10萬元以內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累計稅款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六、不屬于以上五種情形的少繳稅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只規定了: 1.稅務機關責任、計算錯誤等失誤適用三年、五年追征期的規定; 2.偷稅、抗稅、騙稅不適用追征期的規定,可以無限期追征。 對于上述規定情形以外的少繳稅款,比如政策理解有誤造成少繳稅款的,稅法并沒有具體規定。 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申報追繳期限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26號)的文件精神,按照“執法機關法無明文規定不可為”和“有利于行政相對人”的原則,筆者認為少繳稅款只要定性不了“偷稅、抗稅、騙稅”的,均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關于“三年、五年追征期的規定”。 【總結】無限期追征一共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偷稅、抗稅、騙稅造成的少繳稅款,另一種是欠繳稅款。其余的少繳或者未繳稅款均適用追征期的規定,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內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累計稅款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稅款追征期的起止時點如何確定? 1、追征期的起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三條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補繳和追征稅款、滯納金的期限,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之日起計算”。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會發函明確每年的申報納稅期限,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明確2021年度申報納稅期限的通知 稅總辦函〔2020〕24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結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21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27號)要求,現將實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滿后15日內申報納稅的各稅種2021年度具體申報納稅期限明確如下,請各地稅務機關及時告知納稅人。 一、3月、7月、9月、11月、12月申報納稅期限分別截至當月15日。 二、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1月20日。 三、2月11日至17日放假7天,2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2月23日。 四、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4月20日。 五、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5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5月21日。 六、6月12日至14日放假3天,6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6月18日。 七、8月15日為星期日,8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8月16日。 八、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10月26日。 各地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申報納稅期限的,應當提前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征管科技司)備案。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20年12月9日 【補充】 1、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截止5月31日 2、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申報截止6月30日 如:納稅人所屬期2020年1月1日--1月31的稅款未按規定期限繳納,2021年2月24日就應該為計算追征期的起點。 2、追征期截止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對追征期截止日規定并不明確,這導致了實務中尤其是對稅務檢查或稽查案件追征期截止日爭議的出現,目前有三種觀點: 一是以《稅務檢查通知書》送達時間為準。因為這個時間由于比較靠前,因此稅務機關最有利,但在送達《稅務檢查通知書》時,檢查程序剛剛啟動,還無法確定企業少繳稅款的事實。 二是以《稅務稽查工作底稿》簽字時間為準?!痘楣ぷ饕幊獭?國稅發〔2009〕157號)第四十條規定:“檢查過程中,檢查人員應當制作《稅務稽查工作底稿》,記錄案件事實,歸集相關證據材料,并簽字、注明日期?!贝藭r,檢查人員已經發現納稅人存在少繳稅款的情況。 三是以《稅務處理決定書》送達時間為準。這個時間最靠后,因此對納稅人最有利。此時,納稅人少繳稅款的行為、金額都已經確定,此時確定追征截止日基本無異議。 但最高人民法院對稅款追征期截止日的確定有兩個著名的判例: 一是偉華案。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清遠市地稅局已于2011年4月25日向偉華公司送達了《稅務檢查通知書》和《調取賬簿資料通知書》,從開始檢查距偉華公司2010年9月27日自行向清遠市清城區地方稅務局鳳城稅務分局申報納稅的時間,并未超過三年追征期,偉華公司關于清遠市地稅局就轉讓物業追征稅款已超過三年追征期的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此案明確,應以《稅務檢查通知書》送達時間為追征期截止日期。 二是德發案。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第一稽查局自2006年對涉案納稅行為實施檢查,雖經三年多調查后,未查出德發公司存在偷稅、騙稅、抗稅等違法行為,但依法啟動調查程序的時間應當予以扣除。因此,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第一稽查局2009年9月重新核定應納稅款并作出被訴稅務處理決定,并不違反有關追征期限的規定。此案,最高法明確以《稅務處理決定書》送達時間減去查案時間的時間點為追征期的截止日期,實質上也相當于以《稅務檢查通知書》送達時間為追征期的截止日期。 通過兩起案件的判決結果,我們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以《稅務檢查通知書》送達時間為追征期截止日,這應該可以作為追征期截止日確認問題的一個參照標準。滯納金的追征期限 滯納金的追征期限基本與稅款一致,分為無限期追征、有期限追征和不得加收。 1.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稅務機關責任少繳稅款的,不得加收滯納金。 2.無限期追征滯納金:一種是偷稅、抗稅、騙稅造成的少繳稅款,另一種是欠繳稅款。 3.有限期追征滯納金。其余的少繳或者未繳稅款均適用追征期的規定,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內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累計稅款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 4.已繳清稅款但滯納金未繳納的。品稅閣認為這里可以參照欠稅的規定,對已繳清稅款但滯納金未繳的,視同產生的欠稅,可以無限期追征。2015年5月的解讀—— 應細化企業所得稅追征期限 征管部門之前認定納稅人所得稅申報方式為核定征收,但稽查部門對企業實施稽查時,認為企業應查賬征收并應補繳稅款。那么,追征稅款的起算日應如何認定?稽查部門是否可以撤銷征管部門的征收決定?案件:稅務機關追征稅款引發納稅人行政訴訟 B市C區國稅局對A公司出具《核定征收通知書》,明確其2006年7月1日~2007年12月31日期間,企業所得稅按應稅所得率10%核定征收。2007年A公司按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80.2萬多元,企業第四季度稅款預繳日期為2008年1月15日,完成年度匯算清繳的時間為2008年5月20日。 2010年9月17日~2011年4月11日,B市國稅局稽查局對A公司2007年期間的納稅及經營情況實施稅收檢查,認定A公司2006年~2007年財務賬目健全,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的條件。2011年5月13日,B市國稅局稽查局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認定A公司2007年度取得收入合計6236.1萬多元,其中免稅的投資收益為1616.5萬元,應稅投資收益為3718.8萬多元,扣除項目合計603.7萬多元,應納稅企業所得額為4015.8萬多元,應繳納企業所得稅602.3萬多元,企業已繳所得稅80.2萬多元,A公司2007年少繳企業所得稅522.1萬多元。稽查局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對A公司作出追繳企業所得稅522.1萬多元,不加收滯納金的處理決定。 A公司不服,向B市國稅局申請行政復議。B市國稅局審理后出具《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B市國稅局稽查局決定。A公司仍然不服,向B市C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C區法院審理后認為,B市國稅局稽查局作出的《稅務處理決定書》超過了補繳期限,因此作出判決,撤銷B市國稅局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B市國稅局稽查局不服C區人民法院判決,在上訴期內向B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B市中院審理后認為,C區人民法院判決處理正確,維持原判。問題:稽查部門可否決征收決定?起算日如何確定? 本案有兩個問題引起有關人員的討論:稽查部門是否可以否決征管部門核定征收決定;企業少繳稅款的起算日應如何認定。 1. 稽查部門是否可以否決征管部門的核定征收決定。 征管部門決定對企業實施核定征收,而稽查部門在稅收檢查時認為企業符合查賬征收條件。對于稽查部門是否可以否決征管部門的征收決定,存在兩種觀點: 其一是稽查部門可直接否決征管部門決定,并要求納稅人補繳少繳的稅款。 這種觀點認為,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B市C區國稅局負責C區行政區域內納稅人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有權核定A公司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征收方式。但稅收征管部門對納稅人核發的《核定征收通知書》是在企業實際獲得收入、發生成本及費用前核發的,是對企業所得稅征收的預先核定,屬預估性質。當企業的實際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時,稽查部門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以及賬簿資料等其他證據材料依法作出補稅處理,是對企業應納稅額因事而變的事后確定,這兩種行為的法律意義和法律后果完全不一樣,因此程序上并不沖突。 其二是征管部門要先實施行政糾錯程序,撤銷之前作出的《核定征收通知書》。在此之后,稽查部門才能依法要求納稅人補繳少繳稅款。 這種觀點的理由是,納稅人根據稅務機關征管部門發出的《核定征收通知書》,按照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等法規,申報并繳納了2007年的企業所得稅,不存在任何過錯。因此,合法有效的補繳要求必須是先明確稅務機關責任,經過行政糾錯程序之后再提出。只有稅務機關征管部門通過實施行政糾錯程序,撤銷之前作出的《核定征收通知書》,稽查部門才能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要求納稅人補繳稅款。 2. 企業少繳稅款的起算日應如何認定。 本案中,B市國稅局認為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應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5月31日為納稅人應繳納上年度企業所得稅稅款的期限,在此期限內納稅人均可以自行申報和調整上一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因此,上一年度的企業所得稅補繳期限應自次年6月1日
如果是公司欠繳稅款的后果是:由相關稅務部門責令限期繳納或者是強制執行。在申報期內,納稅人可以進行網上辦稅:抄報稅、申報、清卡等,但超出申報期,納稅人可在網上辦稅服務廳簡易處罰后逾期補申報,但是無法清卡,只能攜帶相關資料至辦稅服務廳進行辦理。
由相關稅務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稅務機關可強制執行。 按時繳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指示,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影響詳情: 1、罰款、滯納金。 沒有按時申報,稅務機關會根據情節對逾期申報的行為作出處罰,有應納稅額的,還要按照每日萬分之五征收滯納金。 2、無法正常清卡 在申報期內,納稅人可以進行網上辦稅:抄報稅、申報、清卡等,但超出申報期,納稅人可在網上辦稅服務廳簡易處罰后逾期補申報,但是無法清卡,只能攜帶相關資料至辦稅服務廳進行辦理。 3、一不小心就成走逃戶 沒有按規定抄報稅,稅務機關通過實地、電話等方式查詢對企業和相關人員查無下落,或雖然可以聯系到企業代理記賬、報稅人員等,但其并不知道也聯系不到企業實際控制人,該企業將會被判定為“走逃(失聯)企業”。 4、納稅信用等級影響 納稅信用等級對一家企業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沒有按時申報,在評定信用等級的時候會按次扣分,一旦次數過多,信用等級下降,會對企業經營產生不良影響。 首先,欠稅要加收滯納金,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其次,稅務機關可采取強制措施:書面通知公司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公司存款中扣繳稅款,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消極對待欠稅還可能帶來處罰。納稅人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逃稅罪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我國的稅務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十分的嚴格的,并且是執行具有強制性。需要注意的是,強制執行的時候,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