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解散員工如何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用人單位被吊銷 營業執照 、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據此,用人單位提前 解除勞動合同 的,員工們有權要求按照工作年限支付 經濟補償金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的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如協商不成,員工可依法向單位所在地或 勞動關系 所在地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 二、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補償? 單位因 勞動合同 的解除或終止需要向勞動者給予經濟補償時,其標準為: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則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公司解散勞動合同什么時候終止 是不是說公司解散一旦啟動,勞動合同就當然終止呢?這并不盡然,因為公司解散需要經過 清算 程序。按照法律規定,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在清算程序中,公司清理的 債權債務 中應該包括職工的 “勞動債權”,如職工的勞動報酬、 社會保險 費、經濟補償金、一次性 工傷 補助金等法定應付款項,而且上述 “勞動債權”是優于國家稅收和其他債權清償的。只有當公司經過必要的清算程序后,公司才能依法注銷。而一旦公司注銷,那么公司就產生法律上的人格消滅,勞動合同的一方主體消滅后,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將很難得到保護。因此 勞動合同終止 必定是在 公司清算 過程中,選定合適的時間進行。 《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勞動合同終止理應被認為是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因此在公司啟動解散程序時,公司應該在公告 債權人 的同時,通知全體職工通過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形式,合理確定勞動合同終止時間及相應安排。 用人單位需要提前解散的,則必須要滿足規定的條件,否則的話此時就是不允許解散。當然,提前解散意味著就會提前終止與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這個時候并不是因為員工過錯導致的,所以單位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對員工做出相應的補償。
法律分析:公司解散與清算法律制度有這些規定:1、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2、清算組應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3、清算組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4、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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