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股權轉讓協議滿足以下條件就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協議,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分析:第一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除國有獨資及外資企業的股權轉讓需要辦理批準手續外,其他公司并無批準、登記等手續要求,故股權轉讓協議生效。
第二種: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對外轉讓行為是附生效的,根據公司法第五百三十條的規定,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和其他股東不行使優先購買權是股權對外轉讓的生效條件。如果其他體股東過半數不同意和其他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則股權對外轉讓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第三種:公司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這是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對外轉讓的強制性規定。如果未履行此程序,應依《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認定為無效。
第四種:未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股權對外轉讓合同屬效力待定合同。公司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二款之立法目的在于:既保障公司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又保障轉讓方收回投資的權利。有限責任公司以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為基礎,法律賦予其他股東股權轉讓之同意權,股東對外轉讓出資的權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未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合同的效力未定。如果在案件審理終結前能獲得同意,則協議獲得補正,應認定有效,反之無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合同生效時間】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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