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被收購,原有員工直接就變成新公司的員工,一般收購從法律上講都是這樣。如果要裁員,按照法律,根據工作年限,必須支付N+1的補償給員工,收購協議簽之前裁員,就原公司支付,簽之后裁員,就新公司支付,不能不付,否則可以直接去勞動仲裁,基本這種情況仲裁都會支持員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fā)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xù)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的規(guī)定,只要新公司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只有在新公司要求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并重新計算工齡時,才可以要求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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