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整的程序五步驟
破產重整 的步驟為: 第一,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 第二,法院出具裁定,同時指定管理人、通知已知 債權人 和公告; 第三,債權申報:申報期限為30天到三個月;申報債權時應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提交有關 證據 ; 第四,召開 債權人會議 ,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 第五,重整計劃的制定和批準、重整計劃的執行。 《破產法》第十條,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 債務人 。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企業破產重整程序
法律分析:企業破產重整程序如下:
一、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
二、法院受理后指定財產管理人;
三、通知或公告通知債權人;
四、制定和批準債務人的重整計劃草案;
五、重整程序開始,債務人執行重整計劃;
六、執行完畢,企業恢復正常運行。債務人不能執行或不執行重整計劃,經權利人申請法院宣布企業破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破產重整程序五步驟分別是什么
破產重整程序五步驟如下:
1、由債務人,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股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
2、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依法裁定企業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同時法院應當在裁定中指定破產管理人;
3、由債權人申報債權;
4、由法院組織召開債權人會議;
5、制定,執行重整計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二十條
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結后,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第一百二十一條
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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