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限責任公司破產的話,如果公司資不抵債,個人還要承擔剩下的債務,會危及個人財產。
2、有限責任公司是由若干人以上(一般為5人)和若干人以下(一般為21人)的股東所組成,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負有限清償責任的公司,簡稱有限公司。也就是說只要公司經過法定的清算程序,且股東沒有抽逃資金和資產等現象,就算資不抵債,法人和股東也不需要承擔責任的。
擴展資料:
公司破產債務償債順序:
1、如果破產財產變價較好,可供分配的破產財產數額大于破產費用、共益債務和擔保債權,償債順序就不需要糾結,但是如果可供分配的破產財產數額少于破產費用、共益債務和擔保債權,償債順序問題就顯得尤為重要。
2、首先需要償還的是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3、然后是清償欠繳的除上面一條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4、最后是普通破產債權。所謂的普通債權就是除了擔保債權以外的一般債權債務關系。生活中經常見到的就是一個公司破產了,而資產在前面兩項已經抵完了,供應商往往就沒辦法收取欠款。
5、當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比如在清償了前面兩項債務后,資產還有結余,但是又償還不了所有所有的普通破產債權,那么就按比例償還。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公司破產
法律分析:1.先清償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在清償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最后清償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清算清償法律的規定是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一般公司破產清算并不會給員工發補償金,只會滿足勞動者勞動工資、社會保險等基礎待遇。公司破產往往其經濟能力就不是很好,無力支付補償金。
拓展資料:債權人怎么申請破產
1、債權人的申請資格。在破產法上,債權人申請不具有集體訴訟的性質;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請求權。因此,按照破產法的規定精神,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的請求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須為具有給付內容的請求權;須為法律上可強制執行的請求權;須為已到期的請求權。
2、債權人申請的形式條件。根據司法解釋,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1)債權發生的事實與證據。(2)債權性質、數額、有無擔保,并附證據。(3)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
3、債權人申請的實質條件。破產法第7條第2款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在這里,法律對債權人申請的實質條件只規定了“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這并不意味著在債權人申請的情況下,破產原因的事實構成只有一項。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事實屬于企業內部情況,債權人通常無法確知,因而不應要求債權人在提出破產申請時加以證明。有鑒于此,破產法第11條第2款規定,債權人提出申請的,債務人應當自受理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如果債務人確實不具備破產法第2條規定的破產原因所要求的其他事實,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后,可以裁定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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