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權變更需要申請人攜帶相關材料到工商管理部門申請公司變更登記。公司股權變更需要的材料《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表》、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權交割證明、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企業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一、股權變更流程:
1、領取《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工商局辦證大廳窗口領取);
2、變更營業執照(填寫公司變更表格,加蓋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辦證大廳辦理);
3、變更組織機構代碼證(填寫企業代碼證變更表格,加蓋公章,整理公司變更通知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老的代碼證原件到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
4、變更稅務登記證(拿著稅務變更通知單到稅務局辦理);
5、變更銀行信息(拿著銀行變更通知單基本戶開戶銀行辦理)。
二、公司股權變更所需資料:
1、《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體股東簽字、蓋公章);
3、股東會決議(全體股東簽字、蓋公章);
4、公司執照正副本(原件);
5、全體股東身份證復印件(原件核對);
6、股權轉讓協議原件(注明股權由誰轉讓給誰,股權、債權債務一并轉讓,轉讓人與被轉讓人簽字)。
擴展資料:
股權轉讓
市場經濟的發達,資本流通加速,從而決定了股權主體的變更是股權變動的常見形態。股權主體的變動通常是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因股東權的性質不同的,其轉讓方式、程序也不同。因股份公司股權轉讓少有歧義,故不論及;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多歧義,故多談些看法。以下結合新修訂的《公司法》加以討論。
一、轉讓的分類
1、按受讓的對象是否為公司的股東為標準,可以分為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內部轉讓是公司的股東之間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外部轉讓是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2、按轉讓人是否自愿為標準,可以分為強制轉讓和協議轉讓。強制轉讓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權,協議轉讓是轉讓人和受讓人訂立股權轉讓合同而轉讓的股權,是基于轉讓人與受讓人的合意。
二、轉讓的方法
1、內部轉讓:
股東之間轉讓股份時較為自由,雙方只要成立轉讓合同,進行內部登記和外部登記即可,除非轉讓合同需要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批準的才能轉讓的除外。
2、外部轉讓: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東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其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
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上述規定充分考慮了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特點,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肯定了股東的優先權,設定了轉讓程序,既保證了轉讓股東的權益,也保障了公司的穩定性。
對股權的轉讓,我國公司法雖然給予了一定的限制,但同時也充分尊重股東的意思自治,允許股東在章程中事先設定轉讓的辦法。
3、強制轉讓:
當股東本人作為債務人不履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時,人民法院可以強行轉讓股東的股權以清償其債務,但此時也要考慮有限公司“人合性”的特點,盡可能避免債權人作為外來者進入公司的治理結構,同樣給予公司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
但為防止其他股東和債務人股東惡意串通無限期的拖延,保證債權人的利益,對其他股東優先買取權作了時間上的限制。
即:“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股權轉讓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股東權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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