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破產需要什么條件?因為什么原因公司會破產呢?一起來看看下面我為你帶來的“”,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的具體內容
破產的條件***民訴法第119條、破產法第7條、破產法意見第8條***
***1***企業法人嚴重虧損;
***2***因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如果提出破產申請的主體是被申請破產的法人的債權人,他只需證明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即可,所謂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債務清償期限已經屆滿、債權人已要求清償、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債務人停止支付到期債務并呈連續狀態,如無相反證據,可推定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時應當提供關于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數額以及有無財產擔保***證明有無優先受償權***的有關證據。
3.管轄
企業法人的破產有企業法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4.破產的程式
***1***申請的提出
***2***法院在收到申請后七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3***法院受理申請后十日內通知債務人及已知的債權人,并發出公告。
***4***收到通知的債權人在三十日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在公告后三個月內向法院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視為放棄債權。
***5***對債務的人的財產進行清算。
***6***債務清償。
企業破產的原因有哪些
一、企業外部原因
1、市場需求狀況發生變化,造成企業產品滯銷、生產滑坡。
2、企業負責人事業心、責任心不強,財務制度不嚴,帳目管理混亂。
在破產企業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財務人員更換頻繁,只換人不交帳,賬目無連續性;財務制度執行不力,收入支出不能做到日清月結及核銷賬務等諸多問題。
3、流動資金嚴重不足,企業不能正常運轉。
尤其是國家緊縮銀根的時候,企業無法從銀行借到資金,又沒有其他資金融通渠道,導致企業無法正常生產,再好的裝置也不能發揮其優勢。企業的資產不能有效地產生利潤,降低了資源利用率。
4、企業管理者決策失誤。
在沒有認真進行可行性調查研究的情況下,盲目擴大再生產或新上專案投資,造成企業經營負擔過重,使本來經營狀況不景氣的企業雪上加霜。
二、企業內部原因:
1、負債經營。
負債經營是企業通過合法途徑,有償利用外來資金進行生產、經營、管理等以獲取利潤的活動,其目的是為擴大企業規模,促進企業的進一步發展,而不僅僅只是為了企業的生存。合理的籌資,是企業造血理財的主要功能,是企業維持正常運轉的前提條件,是現代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
負債經營是一把雙刃劍,運用得好,能使企業迅速籌集所需資金,降低經營成本,減少稅負支出,獲得財務杠桿利益等等;運用得不好,則會給企業帶來滅頂之災。但如果企業對負債的數量、限度、渠道和方式選擇不合理,以及對債務資金使用不當,也會給企業帶來很多負面影響。債務規模過大帶來的風險。因為債務資本不僅要支付固定的利息,而且還要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無財務彈性可言,對企業是一項固定的財務負擔,一旦出現經營風險而無法償還到期債務時,企業將面臨較大的財導致破產。
2、財務風險。
風險是一個與損失相關聯的概念,是一種不確定性或可能發生的損失。財務風險是指企業因使用債務資本而產生的在未來收益不確定情況下由 *** 資本承擔的附加風險。如果企業經營狀況良好,使得企業投資收益率大于負債利息率,則獲得財務杠桿利益,如果企業經營狀況不佳,使得企業投資收益率小于負債利息率,則獲得財務杠桿損失,甚至導致企業破產,這種不確定性就是企業運用負債所承擔的財務風險。
三、其它因素:
除以上幾種主要因素,公司規模、公司經營收入的易變性、公司的盈利性以及公司產品和生產的獨特性都對公司負債規模可能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
首先,公司規模的擴大可以使公司進行多樣化經營,有效地分散經營風險,破產概率較低。因此,大公司具備更高的負債能力,而小公司則傾向于使用銀行的短期借款;
其次,企業的經營收入變化過大會增加企業的經營風險,相應減少負債能力;
再次,當一家公司處于破產狀態時,生產獨特專用品的公司在破產清算時會發生較高成本,一個遭清算的企業其有特殊技能的工人及專用資產,公司的供給商和客戶將難以迅速找到新的服務,所以獨特性與負債規模相關;
最后,一個公司的盈利能力往往是其負債能力的保證與標志,盈利能力較高的企業享有高的信譽,因此容易從債權人處籌措到所需的資金,而盈利能力較低的企業則信譽較低,負債規模就要受到限制。導致財務危機,甚至破產倒閉。
公司破產清算有什么法律責任
***一***清算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183條的相關規定,公司破產清算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由此可見,公司的清算義務是由股東承擔的,除破產清算由人民法院組織外,其他情況下,股東必須自行組織清算。
***二***債務清償責任
在公司被強行登出、法人資格不存的情況下,股東仍可以以其個人名義并作為民事主體履行其清算的義務。在實體上,公司被登出后,其財產當然應分配于公司的股東,而事實上,在一般情況下,公司的財產也的確被股東所分配或占有。本來通過正常的清算程式,在公司負債大于資產的情況下,股東是不可能獲得任何剩余財產的,而由于未進行清算,使得股東獲取了公司的財產,但卻未承擔任何公司的債務。
根據公司無法清算的原因,可以將公司無法清算時的清算責任區分為:財產混同時的無限連帶責任、清算資料缺失的侵權賠償責任和拒不履行清算義務的損害賠償責任。
***三***財產混同時的無限連帶責任
公司解散后,如有證據表明公司資產與清算義務主體的個人財產出現混同,則公司以其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已經不存在,損害了公司法人人格的獨立性。在此情形中,清算義務主體對公司債務不得再以有限責任原則作為抗辯,而應基于公司獨立法律人格的瑕疵而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四***清算資料缺失的侵權賠償責任
進行公司清算,必然要以公司賬冊資料完備為前提。而公司清算義務主體負有確保公司賬冊資料完整、齊全以備清算的義務。如果由于公司財務資料的缺失而導致清算無法進行,必將導致公司債權人以清算后的公司資產實現其債權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因此清算義務主體須對此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五***逾期清算的損害賠償責任
當清算義務主體逾期未履行清算義務時,公司債權人有權訴請清算義務主體履行清算義務,排除進人清算程式的障礙。然而,一旦在清算過程中發現清算義務主體逾期履行清算義務的行為,已經實際造成公司財產毀損、滅失、貶值,并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那么損害后果就已經超出通過追究清算組織責任或者清算實施責任所及的救濟范圍。此時,應賦予公司債權人請求清算義務主體賠償因逾期清算而造成的損失的權利。
公司法第189條關于“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可以作為此種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
***六***瑕疵清算的損害賠償責任
在清算過程中,清算行為出現瑕疵而造成債權人合法權益受損的,清算義務主體也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這種清算瑕疵行為主要有以下兩種表現形式:
1、清算義務主體怠于履行維護公司債權和保護公司資產的義務,導致公司債權能實現而無法實現,或者導致公司資產毀損、貶值、流失的,則清算義務主體應當在財產損失的范圍內,向公司債權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清算義務主體怠于履行債權申報通知的義務,導致公司債權人未能及時申報債權參與清算分配,致使債權人的債權因資產分配完畢而無法受償時,清算義務主體同樣應當向未能參與分配的公司債權人承擔損害債權的賠償責任。
***七***私分公司資產的損害賠償責任
清算義務主體在清算結束前,未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分配順序,將公司資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以及繳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公司債務之前,擅自直接或變相進行分配或侵占,造成債權人未能就公司資產實現債權的,須向公司債權人在債權不能實現的范圍內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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