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申請提出方面,破產和解只能由債務人提出申請。破產重整可由債務人或債權人提出申請。
2、在程序方面,破產重整比破產和解更復雜。債權人通過破產和解成功的,人民法院裁定終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和解不成功的,由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破產重整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符合規定的,裁定債務人重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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