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是不合法的,關于這點我國多個法規中都有規定,希望大家能夠多注意。 要是遇到了被單位一次性買斷工齡的情況,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用法律武器來捍衛合法權益,買斷工齡存在員工離開單位就沒人管的問題,特指各類保險問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導讀: 國企下崗買斷職工,企業沒給交醫保,該怎么辦?作為一名國企的HR,我要提醒你:現在買斷工齡和企業不交醫保,都屬于違法行為。如果遇到這種問題,解決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要求企業按照《勞動合同法》支付經濟補償金。二是要求企業及時補繳醫療保險。 下面結合問題,做具體分析,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一、現在買斷工齡、企業欠繳醫保,均屬違法行為 (一)買斷工齡 1. 在改革開放初期,為了合理安置國有企業富余人員,提出了買斷工齡、內退等方式,解決富余人員問題。當時買斷工齡,企業需要根據職工的工齡、收入等情況,支付一定金額的補償。在那個年代,補償的金額一般也就幾百元,多的可能幾千元,很少能領到幾萬元的。也許在當時,這筆補償金額不算小數目,但是,考慮到未來需要繳納社保費用,還要維持生活,顯然就不太夠了。 2. 根據勞部發1995年262號文件規定: “買斷工齡”的做法是錯誤的,必須予以糾正。因此,尤其是在2008年《勞動合同法》頒布以后,任何企業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系。 (二)企業未繳醫保 1998年,我國全面推行醫保繳費制度,各地區的具體建立時間可能會略有差異。根據《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險繳費具有強制性,企業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企業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企業上月繳費額的110%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二、國企下崗買斷職工,企業沒給交醫保,該怎么辦? (一)關于買斷工齡的處理 買斷工齡可以劃分為兩個時間段,一是1995年以前,買斷工齡屬于合法行為。二是1995年以后,買斷工齡屬于違法行為。 對于1995年以后,國有企業組織職工買斷工齡的:如果企業未經職工代表大會協商、審議等程序,直接在未經職工同意的前提下,強制執行下崗買斷政策,屬于違法行為。職工可以要求企業按照《勞動合同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企業拒絕支付,職工可以收集相應證據,通過仲裁等法律途徑,要求企業支付違法解除的雙倍賠償。 (二)關于企業未繳醫保的處理 如果你與企業建立正當的勞動關系或者事實勞動關系,企業并未履行繳納醫療保險的責任,可以要求企業為你補繳醫療保險。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三、買斷工齡和破產企業職工,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買斷工齡支付的補償≠協商解除(終止)支付的經濟補償金。 因為買斷工齡是安置富余人員的一種方式,與協商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有本質的區別。一般來說:買斷工齡的補償金額要普遍低于經濟補償金。 2.破產企業欠繳社保,應按照破產清償程序處理。 破產企業優先清償的是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剩下的費用用來清償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寫在最后 1.買斷工齡和欠繳醫保都屬于違法行為,職工可以要求企業支付相應補償,補繳醫保。 2.在過去,很多下崗買斷職工,普遍缺乏社保繳費意識。只知道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能領取養老金。但實際上,醫療保險也有最低繳費年限要求。只有繳滿最低繳費年限,才可以享受終身醫保待遇。
雖然法律方面已經明令要求:不得采取買斷工齡方式,與職工解除(終止)勞動關系,不得拒絕繳納社保繳費。但實際上,這樣的企業仍然不在少數,對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