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董事和非獨立董事的區別
法律分析:獨立董事從本質上講是董事,獨立董事是針對于上市公司而言的,在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是不存在獨立董事的。 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意思是,獨立董事必須要保持獨立性,要發表獨立意見,與一般董事是不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十條 如果公司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可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因此,如果設董事會,就會產生董事長。設執行董事,就不會有董事會。另外:執行董事可兼任公司經理。
非執行董事和獨立董事的區別是什么
區別如下:非執行董事可以持有股權,也可以不持有股權,往往是大股東委派的股權代表,不參與日常運營,只是參與董事會及其下設委員會的會議、投票、決議等重大事宜。獨立董事,是獨立第三方,不能參與日常運營,也不能持有股份,完全獨立于公司,也不在公司關聯方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 》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 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 公司章程 ;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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