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首先要承擔作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 2、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3、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4、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5、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6、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7、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法律分析:名義股東應對自己的一些行為及債務承擔賠償責任,1.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可以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2.公司債權人可以以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五條 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 公司債權人以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義股東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后,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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