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構成挪用公款罪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第一,犯罪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第二,在客觀方面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以下三種行為之一的:(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這里所說的“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給其他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是指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如賭博、走私。對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不要求數額較大,也不論挪用時間長短,原則上都可構成本罪。(2)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這里所說的“進行營利活動”,是指進行經商辦企業、投資股市、放貸等經營性活動。“數額較大”的具體標準,法律沒有規定,應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司法解釋。對這種情況,無論挪用時間長短,原則上都可以定罪。(3)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這里所說的“未還”,是指案發前未還。如果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后在案發前已全部歸還本息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第三,挪用公款罪在主觀方面具有挪用的故意,即準備以后歸還,不打算永久占有。
法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4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釋義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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