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申請破產流程:
1、法定破產申請權人提出申請;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情;
3、公司指定破產管理人;
4、破產管理人接管破產管理企業;
5、審計、評估機構審計、評估企業資產;
6、公司債權人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
7、召開債權人會議;
8、變價破產財產和分配;
9、破產程序終結。破產管理人向法院申請破產終結,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我國破產法對破產原因界定為 債務人 不能清償到期 債務 。所謂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債務人對請求償還的到期債務,因喪失清償能力而無法償還的客觀經濟狀況。其內容包括: (1)債務人明顯喪失清償能力,不能以財產、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償債務; (2)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期限已經屆滿、 債權人 已提出清償要求的債務; (3)債務人對全部或主要債務不能清償處于持續狀態; (4)不能清償的債務不限于金錢債務。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現行破產法對于破產原因采取了兩種不同的立法態度,如對國有企業的破產僅規定了“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時導致清償不能作為破產原因,排除了因其他原因導致清償不能實行破產的可能性,這種立法既不科學,在實踐中也難以操作。對此,在《破產法(草案)》中將破產原因界定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取消了“經營管理不善”、“嚴重虧損”的條件。 破產界限是法院裁定并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法律標準,但并非所有達到破產界限的企業均應被宣告破產。各國出于社會政策的需要,通常都規定不予宣告破產的某些特殊情形。 我國《 企業破產法 》第三條第2、3款規定:“企業由債權人 申請破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產: (1)公用企業和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資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幫助清償債務的; (2)取得擔保,自破產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清償債務的。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上級主管部門申請整頓并且經企業與 債權人會議 達成和解協議的,中止破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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