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后法人代表需要償還債務嗎
法律分析:不需要,應當由公司資產償還債務。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是屬于法人組織,公司的民事責任應該由公司的出資承擔,所以破產后債務由公司資產償還。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公司破產后相關債務由誰來償還
公司破產后相關債務由誰來償還破產后債務由公司資產償還。
公司是法人組織,破產后的資產由公司資產承擔,直接責任人是企業法人,當欠債數額過大,無力償還債務時;
可通過法院申請破產,對企業資產進行抵押,當抵押后還是債款不能完全抵消,可通過對自身財產進行變賣。
股東及其配偶不用承擔破產后未清償的債務,除非該股東存在為公司的債務提供擔保,或者從公司抽逃、轉移資金等情況。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破產債務法人需要還嗎
有限責任公司破產,法定代表人一般不需要償還公司債務。 1、有限責任公司是獨立法人,以其自身財產對外承擔債務。有限責任公司破產,需要以其破產財產進行償還公司債務。 2、如果法定代表人同時也是公司股東,且出資不到位,有限責任公司破產后沒有財產可執行,法定代表人需要在其未出資的本息范圍內承擔責任。 3、如果法定代表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法定代表人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5、法定代表人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造成債務損失的,破產公司用破產財產清償后,法定代表人應當對其他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風險提示:對于公司法定代表人來說,法律賦予其的權力也很大。所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權力的同時承擔著較大的風險,這些風險也就是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擔的各項責任,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一定要切記,在行使自己權利的時候注意要承擔的責任和風險,做到遵紀守法,公司才能長久的發展。
公司破產法人要承擔所有債務嗎?
公司破產法人不承擔公司的所有債務,但需要履行繳清出資的責任,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法人的義務,只要繳納出資金額即可,并不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公司章程有關規定處理。
一、公司破產法人要承擔所有債務嗎? 公司破產法人不承擔公司的所有債務,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和股東對公司享有股權,對公司債務,以其對公司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不論是公司的原股東,還是新股東,只要向公司全額繳清出資,都不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如沒有繳清出資的,應當承擔繼續繳清出資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二、分立后新公司對原債務如何承擔 公司分立是指一個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的法律行為。那么分立后新公司對原債務如何承擔? (一)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1.分立后的企業分得的有效資產與其分擔的債務基本相當,或分立后的企業資產足以保證其履行所分擔的債務的,一般宜按分立協議的約定確定債務承擔主體。 2.分立協議約定的事項不得對抗第三人。企業分立導致債務轉移,根據“債務轉移須經債權人同意”的基本法理,債權人應為協議的一方當事人。另外,企業分立行為一般為企業的單方行為,企業分立時關于債務承擔的協議不具有約束、對抗債權人的效力。 (二)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企業分立是指由原來的一個企業分立成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企業分立后,如果原企業主體資格消滅,分立后成立數個新企業,各自具有法人資格。原企業債務的承擔,分立后的新企業應當以分立時各自所取得的財產的份額,按比例分擔;如果原企業主體資格不消滅,且在分立改制時采取“脫殼經營”方式的,則企業分立前的債務由原企業與分立后新設立的企業共同承擔清償責任。 法人承擔的公司債務情況,是需要嚴格基于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的,特別是對于公司債務的具體認定情況,還需要區分不同的債務類型而定,但法人應當在自己的職責和義務范圍內承擔有關資金的出資情況,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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