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會和業委會有什么區別??
居委會和業委會都是維護居民利益的組織,但居委會和業委會的性質和組成類別等有所不同,它們的區別為:
1、單位性質不同。居委會中國人民民主專政和城市基層政權的重要基礎,也是黨和政府聯系人民群眾的橋梁和紐帶之一。業主委員會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管理運作的一個民間組織。
2、權利不同。居民通過居委會的制度直接行使憲法賦予的自治權和民主管理經濟、文化和社會事務的權利;而居民無法業主委員會行使憲法賦予的權利。
3、工作性質不同。居民委員會在市轄區人民政府、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進行工作。而業主委員會是在業主共同的磋商中來進行工作。
居委會的資金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 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所以居委會的資金是由政府來提供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居委會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主要工作做什么
一、業主委員會的主要工作:
1、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接受廣大業主的監督。
3、貫徹執行并督促業主遵守物業管理及其他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協助物業管理企業落實各項管理工作。
4、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機構的監督指導,執行政府部門對本物業的管理事項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5、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不得違反業主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業主公共利益。
二、業主委員會的產生方式:
一般情況下,業主委員會有兩種產生方式:
1、由業主或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依照《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以及各地的相關辦法依照程序產生;
2、對于較大小區,業主先按照樓選舉各自樓委會,然后每個樓委會推選代表,集中而成業委會。這樣方式形成的業委會,主要負責樓間共有的管理。而樓委會,負責樓內共有的管理。
業主委員會,是指由業主選舉產生,是業主行使共同管理權的一種特殊形式。
三、業主委員會可以代表業主起訴:
1、業主委員會能代表業主起訴,業主委員會的職責決定了其在涉及物業管理領域的訴訟中它是適格的主體。
2、《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該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無關的活動。
3、因此,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的社團組織,其職責是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代表和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
4、由于物業管理活動糾紛而形成的訴訟中,業主委員會是適格的主體。當然,業主委員會在行使此項權利時,必須是基于業主大會的授權。
四、業主委員會應當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1、召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2、選聘或者解聘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變更或者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3、依照本條例設立物業維修基金的,負責該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4、審定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財務預算和決算;
5、聽取業主和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6、監督公共建筑、公共設施的合理使用;
7、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8、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召開會議,會議必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有效,作出決定應當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
五、業主公約的效力:
1、業主公約是有關物業使用、維修和其他管理服務活動的行為規范,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使用人應當遵守業主公約。
2、業主公約自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3、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業主公約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業主公約報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4、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使用人具有約束力。
5、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
六、業主委員會籌備組成立流程:
1、提出申請:業主向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提出書面要求的人數沒有限制,一般三五個業主即可。
2、產生籌備組成員并做名單及工作公告:區房地產管理局接到書面要求后,應當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業主推薦產生籌備組成員。籌備組由業主代表組成,推薦產生籌備組成員沒有時間限制。一般組成成員為5人左右。
3、召開業主大會:籌備組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應當召開頭次業主大會會議。同時,要邀請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居(村)民委員會派代表參加,并認真聽取他們的意見、建議。
4、備案、出備案證、刻制印章: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對依法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出具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備案證明和印章刻制證明。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5、委員名單等公告:經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業主大會審議通過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公約》在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后,業主委員會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書面公告或按戶發放。
七、業主委員會的任職要求: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由5至11人單數組成。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3、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模范履行業主義務;
4、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
5、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
6、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條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是什么性質的組織
業主委員會應定性為業主自治組織,不必登記注冊,依法定程序選舉產生即可。其產生的法定程序可參照居民委員會的產生程序予以統一。業主大會是一個決策權力機構,業主委員會是其執行機構,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的性質
業主大會是一個決策權力機構,業主委員會是其執行機構,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如果沒有業主大會的授權,業委會無權獨立作出重大決策,這樣保證了小區事務的權力掌握在全體業主手中,而不會被部分人所控制。
業主在業主大會上享有那些權利?
下列重大事項必須全體業主投票并需整個物業管理區域內2/3以上投票份額同意才有效:
(1)制定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解聘和選聘物業管理企業;
(3)物業維修基金的使用和續籌等方案的決定。也就是說,小區內的重大事項決定權在全體業主手中,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無權代表全體業主決定重大事項。
業主大會和物業管理公司的關系?
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的選聘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業主大會和物業管理公司的關系并不是對立、水火不相容的,而是平等、互利、共贏的一種合同關系。
如何選聘物業管理公司?
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組織招標,通過招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公司。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社區,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
業主委員會的經費來源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經費通常包括基本辦公設備購置費用(如辦公桌、檔案柜等)、文件宣傳資料復印制作費用、辦事人員、業委會委員的基本工作補貼(如交通、手機)。
工作經費及業委會委員的報酬的承擔方式由業主大會決定,一般有2種情況:
1、由全體業主按照房屋建筑面積比例湊集、分擔,具體的湊集方法在業主公約或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規定。
2、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約定該工作經費及業委會委員的報酬由物業管理公司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條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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