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權罰款嗎
一、公司有權罰款嗎
1、公司是沒有罰款的權力的。但公司經常通過內部規章制度對員工扣發獎金和工資,這一塊法律并沒有禁止。勞動法提倡用人單位不能僅僅為了處罰職工就訂立規章制度,而應當依據勞動法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勞動者如有一般性違紀情況,應主要通過批評教育等來解決。如職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其勞動合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程序是什么
1、制作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且送達給勞動者;
2、應當事先將解除勞動合同理由通知工會;
3、在解除或者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4、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備查。
企業有權對員工進行罰款嗎?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經工會及全體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并向職工公示即合法,對單位職工有約束力。在職工違反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的情形下,單位有權進行處罰。
其次,《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并未對勞動者進行懲罰(如罰款)作出禁止性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懲罰不超過《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即可。
最后,公司制定了專門的安全生產處罰條例,相關處罰條例已經通知公司機關各部門及下屬基層單位,王正山在勞動爭議仲裁階段也自認知曉相關處罰條例。故公司按照其指定的處罰條例對王正山罰款3000元并無不當。
公司有罰款的權利嗎?
公司是不可以罰員工款的,罰款屬于克扣員工行為,且罰款屬于行政處罰,用人單位是沒有行政處罰權的。如果員工的行為對單位造成了損失,是可以從工資中扣除,但是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擴展資料: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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