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當事人一方雖然人數眾多,但是在起訴時人數可以確定的:
此時,先由全體當事人推選共同的代表人或者部分當事人推選自己的代表人;如果推選不出代表人的,必要共同訴訟情況下由當事人自己參加訴訟,普通共同訴訟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另行起訴。
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并且在起訴時人數不能確定的:
此時,先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當事人推選不出的,再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選與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起訴的當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第五十五條 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推選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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