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其他公司收購, 公司法定代表人 或廠名更換或被收購,并不能影響員工的勞動合同,你們的勞動合同連續計算,員工不能以此事要求公司 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的勞動合同在新單位連續計算,同時應在新公司的勞動合同中表明原公司的工作年限,新公司要承認。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廠名更換或被收購,公司不要員工了,員工可以要求公司賠償。每工作一年賠償你一個月工資。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公司合并員工若是不愿意在合并后的公司勞動,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申請仲裁,不服仲裁結果的,可以起訴。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法律分析:公司合并,員工不愿意去而解除合同的是有補償的。不愿意去的員工,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解除合同,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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